民事诉讼证据交换有关问题简析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08:43:01 159 人看过

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既强化了当事人的举证职能,也强调了法院作为居中裁判者的中立地位。通过当事人的当庭举证和质证,使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更加明显,便于法院审核认证,及时裁判。有关法院曾尝试通过庭前证据交换,提高审判效率,并且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的颁布施行,确立了证据交换作为我国民事证据法律的一项重要的证据制度,《证据规定》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条就证据交换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规定。但是,从法条的内容来看,《证据规定》仅就证据交换作了一些原则性规定,操作性不强。本文拟就证据交换有关问题进行简要分析,以期充分了解和发挥证据交换的功能。一、证据交换的主要内容所谓证据交换:是指在人民法院的组织下,当事人之间于开庭审理前,将各自拥有的证据与对方进行交换,使双方当事人能够充分了解对方的主张。通过证据交换,促使当事人在庭审前将全部证据向法院提供,以便法院整理双方争议焦点,从而固定双方争议焦点和证据,保障开庭审理的顺利进行,提高庭审效率,若当事人怠于或拒不进行证据交换,则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证据交换并不是简单地将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相互传递、相互送达,而是具有其特定内容的。本人以为应有以下主要内容:

1、相互审阅证据材料的文字表述内容。以往在庭审质证时,当事人对对方提供的证据材料,没有心理准备,需花费大量时间阅看证据材料,摘录主要内容,然后仓促质证,一时很难提出准确、完整的意见,不利于法院审核认证;而在证据交换,双方当事人可以充分阅读和理解证据的内容,且提供证据的一方必要时仍需作一定的解释和说明。这样,既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节省了庭审时间,提高了审判效率。

2、审核证据的真实性。证据交换时,由双方当事人对对方提供的证据材料的内容,是否存在伪造、变造、涂改、添加等情况,进行审核。当一方当事人发现对方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上述类似情况的,则有权要求对方就此作出说明和确认;若其予以否认的,则可以申请补充提供相关证据,也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或司法鉴定,便于法院确定调查取证的范围。

3、审查证据的合法性。证据交换时,由双方当事人就各自提供证据的取得方式、形式要件等方面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初步审查。凡不合法的证据材料,由双方当事人确认后,可予以剔除。

4、排除与案件无关证据。双方当事人基于各自不同的诉讼请求,提供相应的证据,这些证据是否均与案件事实具有必然联系,当事人并未予以区分。证据交换时,由双方当事人进行分析甄别,排除与案件无关证据,并就被排除的证据签字确认,庭审时,当事人就不能再次举证。

5、确定当事人的自认。在证据交换时,通过双方当事人对证据的审查分析,如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提供的证据,明确表示没有异议,则由法院记录在卷。如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提供的全部证据均无异议,则法院可迳行判决。

6、对当事人补充举证的限制。经过证据交换,当事人需补充举证的范围,应仅限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未能在证据交换前举证,且有其他证据证明的,同时还应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并经法院的许可。

7、适度举证指导。由于当事人的职业状况、文化水平、法律意识的不同,尤其是没有委托律师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法官可以进行必要的诉讼程序解释和举证指导,明确举证范围。即由主张权利发生的当事人提出证明权利发生的证据;由主张权利变更的当事人提出证明权利变更的证据;由当事人主张权利消灭的当事人提出证明权利消灭的证据。

8、确认当事人的和解。通过证据交换,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已基本明确,审判人员应及时促成当事人和解,提高审判效率。如当事人能自行和解

并达成协议,凡符合法律规定的,应马上制作调解书予以确认。二、证据交换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证据交换适用的审判程序。《证据规定》没有明确适用的程序,但明确了适用的范围为证据较多或复杂疑难案件,因此,证据交换仅适用于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则不应适用。因为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均系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若适用证据交换,则是审判资源的极大浪费,违背了设立简易程序的立法本意。但是,并非所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均应进行证据交换。2、证据交换非庭审质证。证据交换的作用在于证据梳理、争点整理,使当事人通过交换证据,了解案情,为庭审质证作准备。因此,在具体操作中,应切忌当事人就证据的证明力进行无休止地辩论。3、证据交换可否替代开庭审理。证据交换属于庭前准备程序的内容,切不可替代开庭审理程序,除当事人即时履行义务、达成调解协议、或一方当事人对对方主张的全部事实予以确认的外,都必须通过开庭审理,进行质证、辩论。同样,开庭审理时,亦不能进行证据交换。4、证据交换应采用何种方式传唤当事人。《证据规定》规定证据交换的进行,既可以是当事人的申请,也可以是法院决定。若法院决定证据交换,则应采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否则无法认定当事人怠于或拒不交换证据的事实。因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关于传票的适用,并不仅限于传唤当事人开庭审理,而且在民事执行程序中,执行人员通知被执行人谈话,也大多适用传票传唤。5、证据交换的方式。证据交换是在法院的组织下进行,那么,是否必须要求当事人到法院进行交换呢?本人以为,不必一律要求当事人到法庭进行交换证据,可采用灵活多样方式进行,尤其对于外埠当事人,则不应增加其往返法院的次数,增加当事人的负担。在电子信息技术不断发展的今天,法院可以采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交换证据。据《新民晚报》报道:英国已启动高技术法庭,相当一部分第一次听证会都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完成,不必像过去那样,不管大案小案,都要在法庭上举行听证会。6、证据交换的主持人员。《证据规定》规定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审判人员的范围应包括合议庭成员、亦合议庭以外的审判人员、如法官助理。本人以为,由于现在均实行案件流程管理,由合议庭以外的审判人员、尤其是法官助理主持较为适宜。因为法官助理的功能定位是从事审判辅助性事务,如由合议庭成员主持证据交换,很容易导致审判人员先入为主,则可能重回先定后审、庭审走过场的老路。有人认为,书记员也可以主持证据交换,本人则不敢苟同。书记员并非审判人员,只是审判事务的辅助性人员,如书记员主持证据交换,则可能导致审书职能不清,不利于司法改革的进行。7、经交换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是否仍需庭审质证。《证据规定》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那么,在证据交换过程中,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法院均已记录在卷,庭审时,审判人员只需将此情况予以详细说明,并记入开庭笔录,无需重新质证,就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为经证据交换当事人确认无异的证据,当事人在以后的庭审中,除有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外,不得任意反悔。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4月02日 09:4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民事诉讼证据相关文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问题的若干规定》中举证期限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问题的若干规定》对举证期限的规定,对于防止当事人证据突袭、滥用诉权、节约审判资源、提高审判效率有着重大的意义。但民事证据规定中对举证期限的规定仍然存在一些不足,有些法律漏洞,需要完善补充,建议立法明确。主要问题如下:1、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是否应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的问题。是对不足的期限进行补足,还是重新指定一个月以上的举证期限,司法解释中没有规定,实践中做法也各异。笔者认为可以由当事人对举证期限进行协商,未能协商一致的由法院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1)转换程序时原定举证期限已届满,法院应在原指定期限的基础上重新为当事人指定一定的举证期限,前后举证期限相加不得少于30日;(2)转换程序时原定举证期限尚未届满,只需将原指定的举证期限延长至30日。2、管辖权异议期间应否包含在举证期间内的问题。司法解释亦未明确规定,实践中有分歧。有人认为如将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单列,会鼓励
    2023-06-06
    297人看过
  • 怎样办理举证和交换民事诉讼证据
    1、交换证据的时间应确定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前的时间。根据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经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截止日期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批准的,证据交换日期相应延期。但行政诉讼中的交换证据不采用当事人申请的方式,基本排除了当事人协商确定交换证据时间的可能性。2、民事诉讼证据的交换不仅是当事人在法庭上交换各自持有的证据,更重要的是,一方应对方的要求提出有效的证据,对案件中的争执焦点起到证明事实的作用,这是核实和认定已经发生的事实真相、划分是非责任、准确适用法律进行公正判决或调解的关键环节。假如掉以轻心,公正的裁判就无从谈起,所以绝不能出现丝毫打折的现象。民事诉讼举证质证流程有什么在民事诉讼举证质证流程有一方先提出证据,之后由另一方进行辩驳。人民法院实行“一证一举一质”和“一组一举一质”的质证方式,当
    2023-08-08
    499人看过
  • 民事诉讼问题的法律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一、和男方起诉离婚要夫妻双方到场吗起诉离婚需要双方都到法庭。《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二、仲裁与诉讼有什么区别仲裁是一个法律术语,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具有公认地位的)第三者,由该第三者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诉讼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
    2023-03-24
    399人看过
  • 我国民事诉讼证据交换制度现状
    民事证据交换制度作为诉讼制度的组成部分,是我国民事诉讼改革过程中的一种有益尝试。设立证据交换制度的目的和价值在于通过证据交换,整理和固定证据及诉讼请求明确争议焦点,为双方当事人争取胜诉制造平等的机会和条件,最大限度的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增加诉讼的对抗性、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使法官更易于以中立者的身份进行裁判。证据交换制度是民事审前准备阶段的核心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改革过程中的一种有益尝试。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议通过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初步确定了我国的民事证据交换制度,从而将证据交换制度写入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领域。我国在司法解释中设置证据交换的目的是为了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能力,防止证据突袭,提高审判效率,促进双方当事人的和解或调解。它是指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的组织下,在法院指定的或者双方约定的时间,主动提交各自证据与对方交换,从而达到提前了解
    2023-06-06
    276人看过
  • 刑事诉讼证据当庭认证问题
    当庭认证是随着我国刑事诉讼控辩式方式的确立和审判实践需要而产生的。本文从贯彻公开、公平原则,提高庭审效率,以及实行当庭认证的可能性出发,对当庭认证的合法性、可能性、必要性进行了论证,主张刑事庭审中可当庭认证。主张:涉及证据合法性(可采性)问题,可采取“一证一质一认”的方式进行当庭确认;对证据的证明力问题,可采取分组举证、质证、认证的方式进行当庭确认;对控辩双方有争议的证据,不宜当庭认证。此外,对当庭认证发生错误的补救措施等问题进行了阐述。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依赖于对案件证据的审查、判断和认定。对案件证据的认证方法多种多样,如果从程序段(或称时空段)来划分,可分为庭前认证、当庭认证和庭后认证。在我国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由于法官依职权收集、调查证据,庭审流于形式,当庭认证显得并不必要。但随着现行刑事诉讼法的施行、审判方式的改革的推行,以及控辩式庭审方式的确立,要求“有证举在法庭,有理讲在
    2023-06-01
    212人看过
  • 证据交换的主持者问题
    法律综合知识
    主持证据交换的法官与案件的庭审法官是采用分离制还是采用合一制一直是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较为关注且分歧较大的问题。媒体认为,主持证据交换的法官与庭审法官究竟是合一还是分离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从《证据规定》规定来看,主持证据交换的主体应当是审判人员,有的观点认为是助理法官或有专门的法官主持证据交换,因为这样可以避免主审法官过早接触证据,造成先入为主的判断。有的观点认为主持证据交换的主体应由主审法官进行。其实,证据交换的主体是由主审法官主持还是由其他法官主持,媒体趋向由主审法官主持。证据交换制度的目的在于在庭审前固守双方的证据,做到锁定案件争议焦点,从而为更好的进行庭审服务。主审法官在主持证据交换过程中可以熟悉案情、归纳争议焦点,最大限度的调动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法官及时行使审判权,处理和解决一些庭前问题,从而发挥证据交换过滤案件、减轻庭审负担的功能。
    2023-06-06
    303人看过
  • 浅析亲权诉讼中证据规则的适用问题
    近年来,涉及当事人生身父母身份关系的纠纷屡有发生。原因是亲子关系属身份关系,直接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利益、财产利益,因而在当事人之间矛盾尖锐。为了达到诉讼目的,一方当事人往往提出亲子鉴定的申请。最高院在1987年作出的《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下称《1987年司法解释》)是目前我国涉及亲子鉴定的唯一法律文件。该司法解释要求法院在确认亲子关系时要进行调查研究,并尽力收集其他证据。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证据规定》)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证明责任,人民法院主动收集证据仅限于涉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以及程序事项。因此,根据后法优先的原则,对亲子关系的证明,人民法院仍应根据证据规则合理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一、关于当事人自认的证明力。自认是指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
    2023-06-07
    331人看过
  • 民事诉讼时效问答:有关诉讼时效的常见问题及解答?
    民事诉讼时效规定如下: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事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律规定其胜诉权便归于消灭的制度。权利的行使应受时效的限制,所谓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期间,而产生一定法律上效果的法律事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以认定为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中止。民事诉讼时效是两年吗民事诉讼时效并不是两年,普通诉讼时效为三年,特殊情况下最长可为二十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2023-07-11
    242人看过
  • 民事诉讼中证据规定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2013年1月1日未结案件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案件,2013年1月1日前依照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已经完成的程序事项,仍然有效。第二条2013年1月1日未结案件符合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或者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管辖规定的,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继续审理。第三条2013年1月1日未结案件符合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或者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送达规定的,人民法院已经完成的送达,仍然有效。第四条在2013年1月
    2023-07-23
    182人看过
  • 民事诉讼申诉有新证据要交诉讼费吗?
    一、民事诉讼申诉(一)民事案件申请再审1、根据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不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可以依法向作出该生效裁判法律文书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双方当事人均为公民或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也可以向作出该生效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二)申请再审期限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2、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几种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3、申请再审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4、人民法院认为再审申请超过六个月的,应告知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人认为未超过法定
    2023-06-03
    269人看过
  • 关于刑事诉讼证人出庭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部署深化刑事审判制度改革六项任务,提高保障社会和谐能力。其中研究制定刑事证据规则,制定完善刑事证据制度是六项改革任务之一。证据规则内容是多方面的,本文主要浅析刑事诉讼证人出庭的几个问题。一、刑事诉讼证人出庭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主要是指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有明显争议,争议证言与定案直接有关,提供这样证言的证人原则上应当全部出庭作证。证人出庭不是要求所有证人都要出庭,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没争议的,证人就没必要出庭作证。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制定具体的规则。以下情况应该在规则中明确:1、控、辩护双方要求、申请关键证人出庭的,证人应该出庭;2、被告人可能不认罪案件中关键证人应该出庭,如强奸案件的受害人;3、重大影响的严重刑事案件,关键证人应该出庭等。二、刑事诉讼证人出庭的有重要意义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控、辩双方对证
    2023-06-06
    189人看过
  • 如何交换民事证据
    一、如何交换民事诉讼证据1、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2、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3、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4、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5、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6、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7、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2023-06-03
    183人看过
  • 民事诉讼举证是程序问题吗
    1、起诉,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2、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对裁定驳回起诉不服,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受理后,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3、排期开庭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4、开庭审理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制
    2023-04-16
    442人看过
  • 交通肇事逃逸相关问题浅析
    交通事故是社会的不幸。如果各方协力,措施得当,可以尽可能降低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交通肇事逃逸,使伤者失去了最好的抢救时机,警方侦查案件需要投入巨大的人力和物力,而肇事者将面临十分严厉的惩罚,这一切使得交通事故导致的某些社会成本成倍地增加。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目前已经成为全国公安机关经常需要面对的难题,肇事逃逸者往往是聪明反被聪明误。从心理学角度分析肇事逃逸的司机主要有下列心理:恐慌心理:事故发生后,少数肇事者的内心充满着恐惧,害怕承担巨额经济赔偿责任,而选择逃逸;畏罪心理:肇事者害怕由于造成重大事故而受到法律追究,因而心理压力增大,导至其当时心理第一想法就是尽快逃离事故现场;侥幸心理:肇事时间和地点多是司机决定是否逃逸的重要因素。一般来说,事发地点偏僻、时间较晚的,肇事者又会想当然地认为没有目击者,从而铤而走险。就算有目击者,有些肇事者利用当前社会上一些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自信目击者不会去
    2023-06-05
    81人看过
换一批
#民事诉讼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民事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在民事诉讼中,证据对于案件的胜负至关重要,因此当事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民事诉讼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多种类型。这些证据需要真实、客观、合法,才能确保证据... 更多>

    #民事诉讼证据
    相关咨询
    • 民事诉讼法关于原告证据不足的问题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8-25
      1、在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经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调查收集。依职权调查收集后证据充分的,应当,仍然缺乏证据的,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者裁定驳回。2、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者裁定驳回。其理由首先是这类案件的自诉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案件的证据不足,它不属于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情况;其次是经自诉人申
    • 刑事诉讼有证据交换吗?
      甘肃在线咨询 2023-08-30
      刑事诉讼是有证据交换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会让当事人对相应的证据进行质证,从而是存在证据交换的。
    • 行政诉讼交换证据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四川在线咨询 2023-09-29
      1、不得滥用证据交换程序。无论从客观上还是从有限的司法资源上看,都不可能将证据交换无休止地进行下去,一般情况下经过一次交换后,即能满足双方对证据的出示交换,如果反复进行交换,就使交换成为形式而被滥用,同时也失去严肃性。因此,一般情况下证据交换以一次为宜。特殊情况例外。 2、证据交换不代替庭审。证据交换是一种庭前程序,是为庭审所作的必要准备,即使是证据交换中认可的证据仍要在庭审中加以说明,以得到最后
    • 民事诉讼适用的若干证据问题
      浙江在线咨询 2022-10-06
      一、《民诉证据规则》第五十五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二、《民诉证据规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关于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的规定
      宁夏在线咨询 2023-06-13
      第三十二条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