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既强化了当事人的举证职能,也强调了法院作为居中裁判者的中立地位。通过当事人的当庭举证和质证,使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更加明显,便于法院审核认证,及时裁判。有关法院曾尝试通过庭前证据交换,提高审判效率,并且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的颁布施行,确立了证据交换作为我国民事证据法律的一项重要的证据制度,《证据规定》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条就证据交换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规定。但是,从法条的内容来看,《证据规定》仅就证据交换作了一些原则性规定,操作性不强。本文拟就证据交换有关问题进行简要分析,以期充分了解和发挥证据交换的功能。一、证据交换的主要内容所谓证据交换:是指在人民法院的组织下,当事人之间于开庭审理前,将各自拥有的证据与对方进行交换,使双方当事人能够充分了解对方的主张。通过证据交换,促使当事人在庭审前将全部证据向法院提供,以便法院整理双方争议焦点,从而固定双方争议焦点和证据,保障开庭审理的顺利进行,提高庭审效率,若当事人怠于或拒不进行证据交换,则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证据交换并不是简单地将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相互传递、相互送达,而是具有其特定内容的。本人以为应有以下主要内容:
1、相互审阅证据材料的文字表述内容。以往在庭审质证时,当事人对对方提供的证据材料,没有心理准备,需花费大量时间阅看证据材料,摘录主要内容,然后仓促质证,一时很难提出准确、完整的意见,不利于法院审核认证;而在证据交换,双方当事人可以充分阅读和理解证据的内容,且提供证据的一方必要时仍需作一定的解释和说明。这样,既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节省了庭审时间,提高了审判效率。
2、审核证据的真实性。证据交换时,由双方当事人对对方提供的证据材料的内容,是否存在伪造、变造、涂改、添加等情况,进行审核。当一方当事人发现对方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上述类似情况的,则有权要求对方就此作出说明和确认;若其予以否认的,则可以申请补充提供相关证据,也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或司法鉴定,便于法院确定调查取证的范围。
3、审查证据的合法性。证据交换时,由双方当事人就各自提供证据的取得方式、形式要件等方面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初步审查。凡不合法的证据材料,由双方当事人确认后,可予以剔除。
4、排除与案件无关证据。双方当事人基于各自不同的诉讼请求,提供相应的证据,这些证据是否均与案件事实具有必然联系,当事人并未予以区分。证据交换时,由双方当事人进行分析甄别,排除与案件无关证据,并就被排除的证据签字确认,庭审时,当事人就不能再次举证。
5、确定当事人的自认。在证据交换时,通过双方当事人对证据的审查分析,如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提供的证据,明确表示没有异议,则由法院记录在卷。如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提供的全部证据均无异议,则法院可迳行判决。
6、对当事人补充举证的限制。经过证据交换,当事人需补充举证的范围,应仅限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未能在证据交换前举证,且有其他证据证明的,同时还应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并经法院的许可。
7、适度举证指导。由于当事人的职业状况、文化水平、法律意识的不同,尤其是没有委托律师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法官可以进行必要的诉讼程序解释和举证指导,明确举证范围。即由主张权利发生的当事人提出证明权利发生的证据;由主张权利变更的当事人提出证明权利变更的证据;由当事人主张权利消灭的当事人提出证明权利消灭的证据。
8、确认当事人的和解。通过证据交换,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已基本明确,审判人员应及时促成当事人和解,提高审判效率。如当事人能自行和解
并达成协议,凡符合法律规定的,应马上制作调解书予以确认。二、证据交换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证据交换适用的审判程序。《证据规定》没有明确适用的程序,但明确了适用的范围为证据较多或复杂疑难案件,因此,证据交换仅适用于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则不应适用。因为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均系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若适用证据交换,则是审判资源的极大浪费,违背了设立简易程序的立法本意。但是,并非所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均应进行证据交换。2、证据交换非庭审质证。证据交换的作用在于证据梳理、争点整理,使当事人通过交换证据,了解案情,为庭审质证作准备。因此,在具体操作中,应切忌当事人就证据的证明力进行无休止地辩论。3、证据交换可否替代开庭审理。证据交换属于庭前准备程序的内容,切不可替代开庭审理程序,除当事人即时履行义务、达成调解协议、或一方当事人对对方主张的全部事实予以确认的外,都必须通过开庭审理,进行质证、辩论。同样,开庭审理时,亦不能进行证据交换。4、证据交换应采用何种方式传唤当事人。《证据规定》规定证据交换的进行,既可以是当事人的申请,也可以是法院决定。若法院决定证据交换,则应采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否则无法认定当事人怠于或拒不交换证据的事实。因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关于传票的适用,并不仅限于传唤当事人开庭审理,而且在民事执行程序中,执行人员通知被执行人谈话,也大多适用传票传唤。5、证据交换的方式。证据交换是在法院的组织下进行,那么,是否必须要求当事人到法院进行交换呢?本人以为,不必一律要求当事人到法庭进行交换证据,可采用灵活多样方式进行,尤其对于外埠当事人,则不应增加其往返法院的次数,增加当事人的负担。在电子信息技术不断发展的今天,法院可以采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交换证据。据《新民晚报》报道:英国已启动高技术法庭,相当一部分第一次听证会都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完成,不必像过去那样,不管大案小案,都要在法庭上举行听证会。6、证据交换的主持人员。《证据规定》规定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审判人员的范围应包括合议庭成员、亦合议庭以外的审判人员、如法官助理。本人以为,由于现在均实行案件流程管理,由合议庭以外的审判人员、尤其是法官助理主持较为适宜。因为法官助理的功能定位是从事审判辅助性事务,如由合议庭成员主持证据交换,很容易导致审判人员先入为主,则可能重回先定后审、庭审走过场的老路。有人认为,书记员也可以主持证据交换,本人则不敢苟同。书记员并非审判人员,只是审判事务的辅助性人员,如书记员主持证据交换,则可能导致审书职能不清,不利于司法改革的进行。7、经交换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是否仍需庭审质证。《证据规定》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那么,在证据交换过程中,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法院均已记录在卷,庭审时,审判人员只需将此情况予以详细说明,并记入开庭笔录,无需重新质证,就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为经证据交换当事人确认无异的证据,当事人在以后的庭审中,除有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外,不得任意反悔。
-
民事诉讼中证据交换浅析
80人看过
-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交换有何规定
153人看过
-
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分析
364人看过
-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377人看过
-
有关民事诉讼法的问题
116人看过
-
如何交换民事诉讼证据
168人看过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民事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在民事诉讼中,证据对于案件的胜负至关重要,因此当事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民事诉讼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多种类型。这些证据需要真实、客观、合法,才能确保证据... 更多>
-
民事诉讼证据取证的问题贵州在线咨询 2021-04-08关乎整个民事诉讼的关键性解决步骤。民事诉讼证据取证是在民事诉讼案件中收集、获取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的过程。民事诉讼证据有自身的特征,即客观有效性、关系性和合乎法律规定。根据实际民事诉讼的过程中,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具体形式主要为书证、视听资料、双方的证人与相关证言、双方当事人的口述、相关鉴定的资料等方式。
-
新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不质证的问题澳门在线咨询 2022-11-12新民事诉讼法逾期证据不质证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具体内容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
民事诉讼证据分类的问题云南在线咨询 2022-05-22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是指依据一定标准对各种民事诉讼证据加以归类。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民事诉讼法关于原告证据不足的问题海南在线咨询 2022-08-251、在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经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调查收集。依职权调查收集后证据充分的,应当,仍然缺乏证据的,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者裁定驳回。2、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者裁定驳回。其理由首先是这类案件的自诉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案件的证据不足,它不属于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情况;其次是经自诉人申
-
刑事诉讼有证据交换吗河北在线咨询 2023-05-11刑事诉讼是有证据交换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会让当事人对相应的证据进行质证,从而是存在证据交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