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时候签订保管合同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31 17:54:01 366 人看过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保管合同中,保管人有哪些

义务

1、保管义务。

保管人的首要义务即是保管标的物的义务。

其内容包括:

(1)妥善保管标的物。

因保管不善导致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但无偿保管人负重大过失责任,有偿保管人负一般过失责任。

(2)按约定或有利于寄存人利益的保管方式保管物品。

(3)亲自保管物品。

未经寄存人同意的,不得擅自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

否则,保管人对第三人保管导致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2、不得使用保管物。

非经寄存人许可,保管人不得使用或允许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3、返还保管物。

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及时交还。

即使有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非经执行程序强制,保管人仍应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

4、附随义务。

包括:

(1)危险告知义务。

当保管物品发生危险或者被法院保全、执行时,保管人要及时通知寄存人。

(2)孳息返还义务。

保管事务完成,保管人要将产生的孳息全部返还给寄存人。

托人保管贵重物品被不小心损毁怎么赔托人保管贵重物品,必须要建立在对方自愿基础上,如果强制对方替自己保管贵重物品,遇到损毁很难要求对方赔偿。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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