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验收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0 10:47:39 90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

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服装、鞋帽、玩具、电子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服装、鞋帽、玩具、电子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1、设有上述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3、其它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4、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5、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6、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7、地下单体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居住建筑。

二、办理材料

提供原件与复印件核对。

提供原件与复印件核对。

提供原件与复印件核对。

提供原件与复印件核对。

提供原件与复印件核对。

提供蓝图。

提供原件与复印件核对。

填写表格。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潮州分厅(网址:http://wssp.czxzfw.gov.c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3.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加盖实施机关印章;不予通过的,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当场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各市和各县(区)行政服务中心邮递或领取结果。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市和各县(区)行政服务中心或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加盖实施机关印章;不予通过的,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当场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各市和各县(区)行政服务中心邮递或领取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潮州大道农信大厦十楼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市公安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

第十一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

第十二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且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四)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五)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六)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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