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管理无理由退货不含鲜活易腐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20:24:26 302 人看过

国家工商总局获悉,该局颁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办法》明确规定,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办法》还规定,尚不具备注册条件的自然人,需第三方交易平台登记此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但未硬性规定必须办理营业执照。此外,对网络商品交易中信用评价、推广等必须如实披露信息,避免消费者误解等首次做出明确规定。

据悉,根据这一管理办法,网络商品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通过微博有偿推广商品需进行明示

新规:根据《办法》,通过博客、微博等网络社交载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评论商品或者服务并因此取得酬劳的,应当如实披露其性质,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

此外,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网络接入、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络商品交易相关违法行为,提供涉嫌违法经营的网络商品经营者的登记信息、联系方式、地址等相关数据资料,不得隐瞒其真实情况。

交易平台不得任意调整网店评级

新规:《办法》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为交易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价服务,对经营者的信用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采集与记录,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信用披露制度以警示交易风险。

《办法》明确规定,淘宝、京东等这类网络商品交易提供信用评价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通过合法途径采集信用信息,坚持中立、公正、客观原则,不得任意调整用户的信用级别或者相关信息,不得将收集的信用信息用于任何非法用途。

无理由退货不含鲜活易腐等特殊商品

新规:最新颁布的《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办法》还规定,有些商品不适用于七日无理由退货,包括: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和交付的报纸、期刊等特殊商品。此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也不适用于无理由退货。

在第三方平台开网店不强制办营业执照

新规:根据《办法》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但对于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未硬性规定必须办理营业执照。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但对尚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要审查和登记真实身份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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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8日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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