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行为被排除在行政赔偿的范围之外
不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这些行为不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的区别
1.不同的机构负责赔偿。负有刑事赔偿义务的机关是行使侦查、起诉、审判职权的各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军事保卫部门、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赔偿范围不同。刑事赔偿的范围是指因行使错误拘留、错误逮捕、错误判断、逼供等职权,或者非法采取查封、拘留等措施,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赔偿,在刑事诉讼中冻结或者追缴财产;行政赔偿的范围是根据各种具体行政行为对人身、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
3.补偿程序不同。赔偿请求人逾期不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行政赔偿请求人应当先向赔偿责任机关提出请求,也可以与行政赔偿复议、行政诉讼一并提出。但经赔偿义务机关处理后,不得直接提起诉讼。
三、行政赔偿诉讼的起诉期限有何规定
行政赔偿诉讼的起诉期限为六个月。根据《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行政机关在接到行政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其法定职责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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