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一居民卖房时,因欠供热费,在到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续时遭到拒绝,由于买卖双方已签订协议,房屋无法过户,卖主因违约按合同返给买主双倍定金。房屋卖主认为房产局行政不作为,将房产局告上法庭。经延边州中级法院调解,房产局支付给原告4000元损失。
2009年6月下旬,延边州居民朴某将自己的77.33平方米房屋卖给李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2009年7月初,朴某到当地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续,房产局要求他过户前必须提交他的房屋不欠供热费的证明。
朴某随后来到供热大厅,供热大厅称他的房屋欠供热费4000余元,如不交上供热费,拒绝提供房屋不欠供热费的证明。因朴某对所欠的这笔供热费存异议,所以他不想全交,就再次找到房产局,商量能否减免供热费然后给他办理过户,可房产局坚决不同意。
双方由此僵持不下,一拖就过了朴某当初和李某签合同时约定的过户日期。没办法,2009年7月23日,由于未能按合同时间过户,完成房屋买卖,朴某只好按合同中的违约内容,双倍返还了李某买房的定金,损失了1.5万元。
卖房子办理过户手续,为啥必须得提供不欠热费证明呢?他通过了解得知,房产局办理房照过户时,要求当事人提供不欠热费证明,并不是什么法律法规内容。而是当地有关部门为收取热费制定的绑定式强制性要求。
朴某了解情况后认为房子没卖成,又因违约赔了钱,都是因房产局以供热费问题未给自己房屋产权过户造成的,他认为房产局的做法属于行政不作为,将房产局列为被告诉讼到法院,要求房产局履行法定职责并赔偿他的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朴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曾向房产局提出办理过户申请的事实。即使原告提出了申请,可第三人李某(房子买主)未到场,也不符合《房屋登记办法》中关于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规定。因此被告不为其办理房屋登记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原告朴某的诉讼请求。朴某不服一审结果,向延边州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延边州法院受理此案后,办案人员没急于开庭,先分别找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掌握当事人的情况后,认为此案适合调解程序。经过对当事双方的调解,被告房产局最后支付给原告朴某赔偿款4000元,朴某撤回了上诉。目前延边州法院已下发撤诉裁定书,此案就此平息。
-
小产权房供电局给开户吗
171人看过
-
二手房房屋产权变更须早办供热过户
160人看过
-
房产公司不履行供暖义务应还供热费
180人看过
-
卖房时,需要交哪些房产过户费用?
262人看过
-
因房价上涨卖家不给办过户怎么办
51人看过
-
小产权房未满五年,供电局不给开户,怎么办
472人看过
房屋买卖协议是指买卖双方就房屋的交易、价格、支付方式、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的书面协议。 房屋买卖协议是房屋交易的重要法律文件,对买卖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具有约束力。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前,买卖双方需要仔细阅读协议条款,确保... 更多>
-
原房主欠供热费怎么办安徽在线咨询 2022-02-04原房主欠的采暖费,根据法律规定只能由其承担,之后你个人所欠的部分,属于你与供热部门纠纷,需要双方解决.因此,第一,对于原房主所欠的费用,你可以代缴后,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原房主返还并要求支付利息.建议不采取这个方法.第二,在与供热部门解决你所欠纠纷后,如该部门不接受你交纳的欠款,可以向相关部门反映,也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交纳费用及供热.另外沈阳这边有类似法规,不允许供热单位以此为由不供热.
-
-
卖房过户后卖方迟迟不给过户香港在线咨询 2022-01-31你现在应该向法院起诉要求其协助办理过户,想办法收集相关证据,然后到法院起诉,只要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就可以受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卖房子过户费可以不给吗山东在线咨询 2022-02-01可以不给,根本无须给付额外费用。 一、跟对方好好协商,作为成年人,买卖的风险应当自行承担。且买卖合同大部分已履行,双方应本着善意,将合同履行完毕。如因价格波动,在履行后又要求增加价款,缺乏合同依据与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二、如果无法协商一致,对方坚持索要额外的钱款,我建议你尽快持买卖合同,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过户的义务。 三、胜诉后,可以持生效的判决文书,直接去房产局进行过户。
-
取暖不热。供热公司起诉我了。当时因为取暖不热。房子给卖了。陪了6-7万多元以前的事怎么办?天津在线咨询 2022-09-22业主对建筑物共有部分所有权的行使,法律依据是《》。可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行使。物权法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