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3 09:31:36 328 人看过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商务部三定规定,原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有关租赁行业的管理职能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管理职能划归商务部,今后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中涉及原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管理职能均改由商务部承担。

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市场准入及行业监管工作继续按照商务部出台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商务部将对内资租赁企业开展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租赁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推荐1—2家从事各种先进或适用的生产、通信、医疗、环保、科研等设备,工程机械及交通运输工具(包括飞机、轮船、汽车等)租赁业务的企业参与试点工作。被推荐的企业经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后,纳入融资租赁试点范围。

四、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2001年8月31日(含)前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4000万元,2001年9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000万元;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三)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

(四)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法违规纪录;

(五)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推荐融资租赁试点企业除应上报推荐函以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申请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文件;

(四)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据的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

(五)近两年没有违法违规纪录证明;

(六)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资历证明。

六、本通知第二、三条所列的融资租赁公司(即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享受融资租赁业务的营业税政策。

七、融资租赁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交纳各种税款,若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偷逃税款,税务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取消对该企业执行的融资租赁税收政策。

融资租赁公司在向有关联生产企业采购设备时,有关设备的结算价格不得低于该生产企业向任何第三方销售的价格(或同等批量设备的价格)。

八、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一)吸收存款或变相存款;

(二)向承租人提供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和其他贷款;

(三)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

(四)同业拆借业务;

(五)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

九、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风险资产(含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10倍。

十、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应在每季度15日前将其上一季度的经营情况上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并抄报商务部。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抽查试点企业经营情况。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上述管理规定的企业,商务部将取消其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资格。

十一、各地商务、税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监督,及时研究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发现重大问题应立刻上报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同时,要不断总结试点经验,采取有效措施,促进租赁业的健康发展。

【延伸阅读】

公司法

注册资本

公司章程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4日 03:1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融资相关文章
  • 关于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许可后续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财会[2008]22号各区财政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各有关单位:依据《行政许可法》和《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会计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市会计从业资格许可工作开展顺利。但是,各区财政局为会计人员取得从业资格许可后办理调动、注册和变更时,出现了执行标准不一致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外地会计人员调入我市,必须取得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效的证明方可调入。二、深圳市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均可调出外地,但在继续教育栏中必须注明是否参加过继续教育。三、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变更应提供的申请材料:(一)变更姓名。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1份,务必填明变更原因和内容,并签字承诺真实性)。2.公安部门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3.身份证(原件1份,复印件1份)。4.户口本(原件1份,复印件1份)。5.经办人核对考试相片和证件相片,查询更改前的姓名有无申领过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023-06-07
    156人看过
  • 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财会[200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各派出机构: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深圳的年度财务报表审计;B:证券机构的中期财务报表审计;C:净资产验证、实收资本(股本)的审验;D:盈利预测审核;E:内部控制制度审核;F: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审核;G:其他业务。附表11会计师事务所整改计划表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取得证券资格时间证券资格证书编号主任会计师联系电话电子邮件传真通讯地址邮政编码不具备条件的情况说明(具体情况、原因,出现时间等)整改计划:谨此保证,本表所填报内容及所附证明材料真实。主任会计师(签章)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年月日附表12会计师事务所终止证券业务情况说明表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取得证券资格时间证券资格证书编号主任会计师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传真通讯地址邮政编码会计师事务所终止证券业务原
    2023-06-06
    173人看过
  • 外资企业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苏州市局要求,现将有关外资企业再投资退税事宜通知如下:1、2006年企业用税后利润再投资的,由于再投资时企业尚未取得两类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证书,而当时仅申请已办理完毕40%退税的,若目前企业已经取得两类企业证书并符合相关条件的,请于2007年11月20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剩余60%部分退税,逾期将不予受理。2、鉴于2008年起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外资企业再投资退税政策将被取消,相关行政审批手续也将被取消,对于2007年底前用以前年度税后利润办理再投资的外资企业,请务必在2007年12月31日前将有关再投资退税申请资料上报至主管税务机关,逾期将不予受理。3、对于2007年度办理再投资,由于2007年被投资企业尚未取得两类证书的60%部分补退税具体办理手续待上级进一步明确后另行通知。
    2023-06-06
    80人看过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总行直接监管的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中国人民银行2000年第4号令发布,现就该《办法》实施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办法》发布前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要按照《办法》的各项规定要求认真进行规范。规范的重点和要求如下:(一)抓紧增资扩股工作,尽快达到最低资本金5亿元的要求。(二)规范业务范围,对原批准的业务范围中不符合《办法》规定部分以及超过批准的业务范围违规经营的业务必须进行彻底清理。未经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不得擅自开办新业务。(三)各公司必须根据本通知规范内容和时间要求制定规范计划,包括资产处置方式、金额和期限等内容,并将规范计划报人民银行。(四)规范工作要在2001年12月31日前完成。二、在业务规范和清理过程中,如遇有公司因其金融许可证到期或有正常变更事项(如迁址、更换高级管理人员等)需要换证的,必须按上述
    2023-06-09
    126人看过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程序问题
    处理房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协商解决,房屋租赁当事人因租赁房屋发生纠纷的,应当协商解决;(二)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解决。1、若事先在合同没有约定,事后双方当事人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同时,一旦双方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已有约定,或者事后已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向法院起诉,法院也将不予受理。仲裁具有司法行为的效力,一旦判决书生效,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若当事人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诉讼方式解决的或者在纠纷发生后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1)租赁当事人违反相关规定,致使租赁合同无效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2)租赁当事人一方未履行相关法律规定的义务,致使租赁合同解除的,未履行规定义务的一方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3)造成另一方或者第三人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承
    2023-03-06
    221人看过
  • 融资租赁物权登记存在的问题
    我国设置众多登记机关的优点就是各登记机关熟悉各自所登记标的物的性质,便于行政管理,但分别登记制的弊端更大,登记规则不统一、当事人查询困难、登记系统重复建设而增加整个登记系统的运作成本等,大大降低了公示登记的效果。一、融资租赁公司设立条件是什么(一)外国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2、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3、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三)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2、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3、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四)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千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
    2023-03-26
    51人看过
  • 浅论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问题
    融资租赁是现代租赁理念的表现形式,源于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融资租赁把工业、金融、贸易三者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冲破了工业垄断资本和银行垄断资本的垄断防线,为两者之间的相互融合、追求利润最大化创造了有利形式。融资租赁符合工业化社会的需要,即使在资本主义国家出现经济危机时,仍得到稳定的发展。融资租赁业务在我国还属幼稚性行业,从事该行业的主体少、规模小、规范性不强是其显著特点。融资租赁合同所表征的法律问题也很多。关键词:融资租赁;法律;合同一、融资租赁合同主体的法律问题传统租赁是以实物流转为主要特征的,而融资租赁是以实物、技术流转为前置继而进行货币流转为主要特征的。因此,按照我国金融机构管理规定,从事以融资金融手段进行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此类企业在取得工商注册登记后必需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如果以外汇从事融资租赁经营活动的,还要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中国人民银行于19
    2023-06-12
    82人看过
  • 融资租赁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
    (一)承租人未确认融资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值得商榷租赁准则规定,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应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的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同时规定未确认融资费用应采用实际利率法在租赁期各个期间进行分摊。大多企业会计准则辅导用书及200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教材《会计》在分摊时均将其直接计入“财务费用”账户。笔者认为此种处理欠妥。融资租赁的实质是一种融资行为,相当于企业借入一定的款项,用分期还本付息(即租金)的方式购入所需资产。未确认融资费用作为最低租赁付款额与其现值的差额,形式上是由于租赁而产生的一笔利息费用,实质上是为专门购(租)入固定资产而产生的,可对象化到具体的资产项目,这种理解既符合未确认融资费用的科目性质,也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本质——可完全对象化的融资费用。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相当
    2023-06-01
    343人看过
  • 国家计委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铁道部、中直管理局、国管局、总后勤部、武警后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申请设立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相关收费项目的函》(财办会[2002]7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同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及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在组织本地区或本系统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并核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收取下列费用:(一)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时,可向参考人员收取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用于支付命题、试卷印制、运输及保管、组织报名、考场租用、聘请监考人员、阅卷等费用。(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对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或符合法定条件,取得或直接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收取会计从业资
    2023-06-10
    178人看过
  • 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为了规范和加强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二、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三、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律师事务所,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出资律师个人的应纳税额。四、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包括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但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下同)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五、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
    2023-06-07
    219人看过
  • 融资租赁物质量问题谁负责
    1、融资租赁物在出卖人交付之前,损毁灭失的,其损失由租赁物的出卖人承担。2、在融资租赁期间或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其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一、融资租赁合同维修责任因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后意外毁损、灭失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解除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按照租赁物折旧情况给予补偿;但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二、融资租赁的特征有哪些?一、融资租赁,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二、融资租赁的特征有:1、租赁物由承租人决定,出租人出资购买并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且在租赁期间内只能租给一个企业使用。2、承租人负责检查验收制造商所提供的租赁物,对该租赁物的
    2023-02-20
    397人看过
  • 有哪些涉税问题是融资租赁纳税人需要关注的
    税收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咨询热点1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如何确定增值税销售额?税率是多少?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
    2023-05-05
    420人看过
  • 有关写字楼的租赁问题
    租赁写字楼需要注意查看双方有效身份证明及租赁合同;明确写字楼租赁期限、能否转租、写字楼的物业管理水平及管理内容、房租支付时间并要求出租方提供租金收据、付款方式、违约责任、公共设施的维护保修及相关费用、应对终止合约情况做出约定。一、转租房屋注意事项有哪些转租房屋注意事项有:注意查看原租赁合同;问清房租包含的内容,水、电、暖、煤气(天然气)和物业管理费的承担并在出租前结清;明确租赁期限、能否转租、房租支付时间、付款方式、违约责任、违约的补偿标准、维修责任并要求出租方提供租金收据;应对提终止合约情况做出约定。二、租赁合同还要注意什么租赁合同签订要注意出租方出租的合法性;承租房屋的定义和描述是否准确及房屋的交付状态;租金相关费用所包含的内容及收费标准和付款方式;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对承租单元续租、扩租、转租或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及条件;对不可抗力与合同终止的约定;双方争议的解决方式
    2023-03-06
    341人看过
  • 外商在中国投资融资租赁业若干法律问题
    美籍华人蒋孝谦先生在美国从事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业务。他看到中国的租赁业(含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在GDP的份额只占万分之三,还有巨大的发展空间,于是拟将其公司的业务转向中国。他想了解在中国投资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业有何法律规定,下面予以解答。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的法律关系及权利义务中小企业融资租赁是出租人对承租人所选定的租赁物,进行以中小企业融资为目的购买,然后再将该租赁物件出租给该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一种经营方式。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交易的特点,是由两个合同共同组成一个交易,即:购买合同和租赁合同互为联系,互为前提。出租人、供应商、承租人三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在两个合同中交叉体现的。在购买合同中,出租人有向供应商支付购买租赁物货款的义务,而承租人行使买方对所购租赁物的选择权,供应商的义务主要是对承租人负责;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对租赁物有占有、使用权,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收取租金。供应商在履行买
    2023-06-09
    366人看过
换一批
#商业招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融资
    词条

    融资从广义上讲也叫金融,就是货币资金的融通,当事人通过各种方式到金融市场上筹措或贷放资金的行为。从狭义上讲,融资即是一个企业的资金筹集的行为与过程。 融资方式分别是基金组织、银行承兑、直存款、银行信用证、委托贷款、直通款、对冲资金。... 更多>

    #融资
    相关咨询
    • 未经批准从事租赁业务的不动产属于融资租赁吗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1-11-04
      房地产融资租赁实务可以作为租赁物。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构成和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义务,确定是否构成融资租赁的法律关系。
    • 融资租赁业务承租方的会计处理应注意什么问题?
      安徽在线咨询 2022-10-07
      作为承租方,比较关键的是在租赁开始日确认租人资产的价值,记录未确认融资费用。通常是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人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并将两者的差额记录为未确认融资费用。但是,如果该项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大(30%),承租方在租赁开始日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记录租入资产和长期应付款,此种情况下不存在未确认融资费用。
    • 融资租赁能办理租赁业务吗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1-01
      不行,经营范围应和营业执照上注明的一致。
    • 融资租赁合同争议问题的解决
      甘肃在线咨询 2022-10-28
      融资租赁合同争议的解决,合同法规定有以下四种解决方式:一、协商解决。所谓协商解决,是指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分歧采取平等主体之间,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按照客观事实的具体情况产生的处理结果。这种方式,双方应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辩明是非、分清责任、实事求是的承担各自的责任。这种方法简单易行,解决问题快,不会影响合同的履行,还会增加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心。二、调解解决。所谓调解解决,是指合同的
    • 内资企业从事租赁业务条件是什么, 融资租赁公司申请材料又是怎样的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3-30
      内资企业从事租赁业务条件如下:1、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2、设立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应达到17000万元;3、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4、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5、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规违法行为记录。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融资租赁公司申请材料如下:1、申请书;2、营业执照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