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建设规划局(分局),温岭市建工局,台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局:
现将《台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处罚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三日
台州市建设工程生产质量安全事故处罚规定
近年来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多发,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一定损失,影响了我市建筑业的快速健康发展。为了遏制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多发势头,全面落实有关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安全责任事故处罚规定
1、发生一般安全事故,除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外,对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项目总监、监理工程师等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自该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6个月内限制其在台州市范围内执业资格,并对上述人员记台州市工程建设不良行为记录一次。
2、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除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外,对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项目总监、监理工程师等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自该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12个月内限制其在台州市范围内执业资格,并对上述人员记台州市工程建设黑名单记录一次。
二、其他事故处罚规定
1、发生桩基质量检测结果达不到设计要求需设计处理的、主体结构坍塌或整个检验批及以上范围须加固补强的,对该工程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项目总监、监理工程师等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自该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6个月内限制其在台州市范围内执业资格,并记台州市工程建设不良行为记录一次。发生上述或其它工程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除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主体及责任人责任外,对负有相关责任的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自该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6个月内限制其在台州市范围内承接业务资格,并记台州市工程建设不良行为记录一次;对负有相关责任的上述人员,自该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12个月内限制其在台州市范围内承接业务资格,并记台州市工程建设黑名单记录一次。
2、发生基坑坍塌、脚手架坍塌、承重支模架坍塌及建筑起重机械、桩架倒塌等事故的,对该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项目总监、监理工程师等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自该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6个月内限制其在台州市范围内执业资格,并记台州市工程建设不良行为记录一次。
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安全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不属建设系统考核指标的,对该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项目总监、监理工程师等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自该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6个月内限制其在台州市范围内执业资格,并记台州市工程建设不良行为记录一次。
三、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装饰装修等专业工程。
四、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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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责任的内容: 1、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保护和改善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在各项经营生产活动中,各级人员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消防、环境、职业卫生的政策、法规、标准及上级有关的指令、规定,...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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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出台河北在线咨询 2022-09-20监理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隐患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责令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对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报告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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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通知河北在线咨询 2022-09-11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以及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试验检测条件。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经上级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合格,并按照规定参加行政执法岗位培训,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从事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县(市、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本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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