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武汉12月21日讯(晓亮通讯员硚检)武汉首例“厂长‘带’走核心技术另起‘炉灶’案”近日由硚口区法院作出一审宣判: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王汉力、龚凯有期徒刑1年零3个月和有期徒刑9个月,并各处罚金5万元。据悉,此案系武汉首例受到刑罚处罚的侵犯商业秘密案。
1999年,张家港白熊科美公司经理龚凯与武汉轻机厂聚氨酯设备分厂副厂长王汉力因业务相熟起来。见聚氨酯发泡机市场前景看好,龚凯萌生生产聚氨酯高压发泡机及生产线赚钱的想法。2002年12月,龚凯向已是武汉轻工业机械厂厂长助理兼聚氨酯设备分厂厂长的王汉力“抛出绣球”,联手开公司从事该项产品的生产。承诺王不用出资便可享受40%的股份。2003年1月21日,张家港力勤机械有限公司成立了。
王汉力先后组织方某等职工该公司工作,将相关技术运用到新公司业务中。2003年4月,王汉力辞职专职于新公司业务。截至2003年年底,张家港力勤公司共生产聚氨酯发泡机3台,对外签订销售合同的金额达345.56万元。
武汉硚口区法院审理认为:王汉力作为违反权利人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并使用其掌握的轻机厂商业秘密为其与龚凯联合开办的公司谋取利益,并造成轻机厂重大经济损失;龚凯明作为力勤公司法定代表人,应知王汉力上述行为违法,仍在相关产品生产制造过程中加以使用,对权利人武汉轻机厂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后果负有直接管理的责任,遂认定二人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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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构成窃取商业秘密浙江在线咨询 2022-10-18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盗窃,一般是指通过窃取商业秘密的载体而获取商业秘密;利诱,是指以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为诱饵,使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提供商业秘密;胁迫,是指对知悉商业秘密的人进行恐吓、威胁,迫使他人提供商业秘密。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盗窃、利诱、胁迫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如抢夺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第一种手段获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