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成工伤补偿协议后职工仍可申请认定工伤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09:42:32 214 人看过

2012年8月6日16时许,甲某在乙公司工作时受伤。2012年12月5日,经甲某签字、乙公司盖章,双方形成收条一份。该收条载明今收到乙公司因我在一车间压制工作期间不慎将左手食指受伤期间的补助和误工工资及其他所有补贴合计26000元,公司一次性交付,本人放弃工伤鉴定,并从此永不追究。2013年6月8日,甲某向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4年1月16日,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甲某为因工受伤。乙公司诉称,协议履行后,第三人甲某违反协议约定又申请工伤认定,违反了我国民事法律诚实信用的原则,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被告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辩称,原告与第三人之间达成协议的,没有明确法律规定不在工伤受理范围。第三人甲某述称,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原告在隐瞒工伤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甲某与乙公司达成补偿协议并承诺放弃工伤鉴定后能否申请认定工伤。甲某与乙公司达成补偿协议系民事法律行为,而工伤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两者不能相互代替,乙公司亦不能以协议约定排除其所应当承担的法定强制性义务,故甲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烟台市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但在确定工伤赔偿金数额时,可扣除已协议支付的补偿金。

》》》法官析法

烟台中院行政庭审判长尹鹏亮法官提示:职工与企业达成工伤补偿协议并承诺放弃工伤鉴定系民事法律行为,而工伤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两者不能相互代替,企业不能以协议约定排除其所应当承担的法定强制性义务,工伤职工仍然有权申请认定工伤。实践中,工伤职工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其通过民事协议获得的补偿多少于应当享受的工伤赔偿,以所谓协议放弃工伤待遇可能损害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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