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出资需要关注哪些方面的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1-10 12:10:08 189 人看过

本文讨论了债的确定性、可实现性、评估性和可转让性问题。债权不具有货币化的外在表现形式,未经过有关部门登记,因此很难判断其真实性。债权只能通过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来实现,但在实现之前,很难界定何种债权是能够实现的。债权评估也具有或然性,中介机构很难利用常见手段对债权进行合法、合理的评估。此外,债权可转让性受到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和法律规定等因素的限制。

一、债的确定性问题:债权具有相对性和隐蔽性的特点,与货币或其他非货币财产相比,不具有货币化的外在表现形式,并且未经过有关部门登记。因此,第三人很难凭借一纸合同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作出合理而有效的判断可能出现双方恶意串通,捏造虚假债权债务关系等问题。二、债的可实现问题虽然债权具有财产属性,但实质是一种请求权和期得权。债权只能通过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不是债权人的积极行为来实现。在最终实现之前,很难界定何种债权是能够实现或执行的债权。任何债权都有风险。在实践中,可能出现债务人对债的履行存在疑义,而向公司提出抗辩导致债权无法实现的结果。三、债的评估问题鉴于债权的实现受到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等众多因素的影响,其实现具有或然性,中介机构很难利用成本评估法、市场评估法、收益现值法等常见手段对债权作合法、合理的评估。但在非政策性债转股情况下,因没有相关部门审批程序,可能存在高估或低估的情况。四、债的可转让问题虽然债权本质上具有可转让性,但基于社会政策和保护公共秩序的需要,不是所有的债权都具有可转让性。一是依据合同性质不能转让的合同债权。二是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三是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债权出资的评估问题

债权出资是一种常见的出资方式,但债权出资的评估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在债权出资中,出资人将自有债权作为出资方向公司进行出资,公司因此获得了资金,同时,出资人也能通过公司获得相应的利息收益。

然而,债权出资的评估问题却可能导致出资人利益受损。如果公司无法按时偿还债务,出资人的债权可能会受到损失。因此,在进行债权出资时,出资人需要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以及债务情况进行充分了解,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

此外,债权出资还需要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例如,《公司法》规定,出资人不得以应收账款、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作为出资方向公司出资。如果出资人违反规定,则其出资可能被视为无效。

因此,债权出资的评估问题是公司法领域的一个重要问题。出资人在进行债权出资时,需要充分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以及债务情况,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出资人违反规定,则可能会导致其出资被视为无效,从而受损。

债权具有相对性和隐蔽性的特点,不具有货币化的外在表现形式,并且未经过有关部门登记。因此,第三人很难凭借一纸合同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作出合理而有效的判断可能出现双方恶意串通,捏造虚假债权债务关系等问题。债权只能通过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不是债权人的积极行为来实现。在最终实现之前,很难界定何种债权是能够实现或执行的债权。任何债权都有风险。在实践中,可能出现债务人对债的履行存在疑义,而向公司提出抗辩导致债权无法实现的结果。债权评估问题是一个重要问题,出资人在进行债权出资时,需要充分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以及债务情况,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出资人违反规定,则可能会导致其出资被视为无效,从而受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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