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更改的效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7 18:55:17 102 人看过

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变更的效力:

1、实质性变更,导致原要约失效,产生新要约;

2、非实质性变更,该承诺有效,但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除外;

3、其他效力。

一、合同怎么订立?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个有效的要约包括:1、内容具体明确;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3、要约应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以通知的方式做出,如果在要约明确了承诺的时间,则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二、承诺有哪些含义

承诺是指被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成立。承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只能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有效期内作出。有效期是指要约的有效期,只有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向要约人作出承诺才有效;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在实际交易中,一些合同的订立可以通过另一方的承诺来完成,但更多的情况是通过一方的要约,另一方的重复过程,最终使要约得到承诺,合同可以成立。

三、要约及其法律约束力有哪些

要约是一方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接受的意图。当要约实际送达特定受要约人时,要约即具有法律效力,要约人不得在事先未经声明的情况下撤回或变更要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指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具体确定内容;

2、表示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受意思表示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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