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房屋拆迁补偿款分配不均,引起兄弟争执,造成受伤。目前哥哥将弟弟告上法庭,要求追究弟弟的刑事责任。
兄弟因为家中房子拆迁补偿费用的分配问题多次发生争执,去年初的一天,两人又发生口角并大打出手,导致二哥陈兴全受伤。这让兄弟俩本来就已经闹得很僵的关系雪上加霜。虽然双方两次前往当地派出所解决此事,但都没有取得想要的结果,二哥陈兴全一怒之下,将弟弟陈兴栋告上了法庭,要求追究陈兴栋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等损失。
吴江法院刑庭的沈丽法官接手这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自诉案件之后,感到如果生硬裁判,无法真正解决双方之间的矛盾。于是分别与兄弟俩谈了话,寻找调解的突破口,希望能从根本上化解矛盾。在谈话中,沈法官了解到,兄弟俩在这件事情之前的关系很好,哥哥是个单身汉,至今没有结婚,一直与自己的父母和最小的弟弟陈兴栋一家住在一起。父母在世时曾表示等自己百年后,宅基地和房屋都给老幺陈兴栋,哥哥是单身,就跟着弟弟一家住,也好让陈兴栋一家照顾单身的陈兴全。本来这是一个和睦的家庭,但是因为老屋的拆迁,让这个家庭出现了裂痕。
二哥陈兴全虽没有结过婚,但是这两年一直与邻村的一名名叫张燕的女子同居。这次拆迁,陈兴全可以分到一个小套,但是张燕提出要让陈兴全的小套与自家亲戚的中套换一下,然后把中套的地皮给自己的儿子小荣。这让陈兴栋很不高兴,自己的哥哥并没有跟张燕结婚,张燕凭什么要求哥哥将自己的小套地皮换了给她的儿子,而且陈兴栋认为张燕的儿子对哥哥并不好,哥哥将地皮给了张燕的儿子之后将来年纪大了会没有着落。于是陈兴栋找来了大哥、三哥和姐姐,希望能劝二哥放弃这个想法。但是陈兴全还是固执地要将地皮给张燕的儿子,双方从口角发展到了大打出手。
2010年10月25日,沈法官组织了第一次调解,希望双方能坐下来好好谈一谈。但是双方仍旧是态度强硬,丝毫没有退步的可能性,第一次调解以失败告终。
就在案件停滞不前准备开庭审理的情况下,沈法官从侧面了解到弟弟陈兴栋曾让自己的大哥斡旋此事,充分表现出他希望调解的诚意,这让沈法官重新看到了调解成功的希望,决定在开庭前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沈法官的大量工作下,陈兴全同意调解,但要求陈兴栋的赔偿款不得少于25000元,而此时陈兴栋只愿意赔偿16000元,案件又陷入了僵局。
考虑到双方的特殊关系,并且争议并不大,沈法官于2月28日再次组织调解,让双方心平气和地面对面交流,说出自己的真心话,并充分听取家人、村委会工作人员、代理人的意见,血浓于水的亲情在此刻发生了催化作用,在法官的引导下双方终于握手言和。
婚前置业引房产纠纷产权证署名最关键
未拥有产权,男方赔了夫人又折“兵”
今年26岁的王先生与女友交往多年感情甚好,两人在恋爱期间便购置了一套两居室的住房。可没过多久,二人就因感情纠葛渐渐疏远。就在上个星期,小刘以持有房屋产权证为由怒斥王先生搬离该住所。“一日夫妻百日恩,她怎么能这样对我。”备感窝火的王先生一纸诉状将女友告上了法庭。
在庭审阶段,王先生认为部分房款由其父母垫付,婚前购买的房屋理应属共同财产,且室内装修及家电费用大部分也由其出资,故坚决不会搬出住宅。法院则认为既然争议房屋的产权证持有人为刘女士,那么这就足以表明其对房屋具备所有权,故小刘对房屋拥有实际的占有、收益、处分、使用的权利。而张先生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对房屋产权的所有,法院一审判决王先生在规定期限内,腾退该住所。
王先生不服提出上诉,法院二审认为,本案在一审开庭审理中,王先生曾明确表示自己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并对刘某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据此认定,王先生在一审中放弃自己的举证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上诉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婚房产权证署名有四种方式差别较大
的确,像王先生和小刘那样,尚未结婚的情侣因感情不和等缘故劳燕分飞的事儿频有发生。记者了解到,近年来由此引发的房屋产权纠纷不占少数。其中多数案例往往因当事人不谙房屋产权登记规定,未在房屋产权所有证上署名,从而失去对房屋产权的享有。因此,这便涉及到婚房产权证的署名问题。下面将集中列举几种房屋产权署名情况,并邀请多位业界律师为您做详细解读。
1、署“新人”的名字:这是大多数恋人特别是女方的观点,她们认为,既然房子买了是结婚用的,将来也是给他们居住的,当然应该写恋人双方的名字。
律师说法:如果采用这种方案,那么房屋将被认定为夫妻的共有财产,贷款也认定是夫妻的共同债务。如无“借条”等其他证据,父母的出资将被认定为赠与夫妻两人,归双方共有。但如果购房后“准夫妻”并没有进行婚姻登记,而是分手,那么“准婚房”仍将认定为双方共有财产,贷款也视为双方的共同债务。但对于父母的出资,如果有相应证据显示父母出资是基于“准夫妻”双方结婚的目的,法院也会认定这部分出资是一种附加条件的赠与,而条件就是双方结婚。如双方没有结婚,父母有权索回出资的钱款。
2、署父母的名字:持这种观点的多数是男方家长。他们认为,虽然房子买了是结婚用的,但毕竟恋人们还没有登记,有的期房还要等一年多才能交房,到时候分手了该怎么办。况且首付款全是父母出的,恋人们并没有什么投入,因此写父母的名字也比较保险。
律师说法:如采用这种方案,房屋将被认定为父母的财产,贷款也认定为父母的债务,相应的增值或贬值也由父母享有或承担。但如果结婚后夫妻双方用婚后的收入还贷的,若双方离婚,一方虽无法拥有房屋,但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可主张为向父母的借贷,可要求父母返还并平均分割。
3、署男方及其父母的名字:这种做法也较为普遍,往往是因为男方的父母出了全部的首付款,未来还贷也主要依靠男方的收入,这婚房应算是男方家的财产。
律师说法:若采用这种方案,房屋将认定是男方及其父母的共有财产,贷款也认定为他们的共有债务,相应的增值或贬值由他们共同享有或承担。而男方的相应产权份额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根据《民法典》,这部分财产并不因结婚而产生共有的结果。如果婚后夫妻双方用婚后的收入还贷的,若双方离婚,女方虽无法主张房屋产权,但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可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男方及其父母返还并平均分割。产权证登记在女方及其父母名下的法律后果亦是如此。
4、仅署男方或女方的名字:在由“准夫妻”中的一方或一方的家庭独自承担所有房款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婚后因父母的介入而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很多恋人选择了这种方案。
律师说法:这种情况需从两个角度进行分析:其一,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资,仅仅登记在该方子女的名下,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这属于该方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结婚后也不会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出现离婚,该房产仍属于原产权人;其二,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资,但登记在未出资的另一方名下,法院通常认定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如果双方未结婚,该房屋属于产权证上所载一方的名下,但对方可以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如果双方结婚,则属于产权证下该方的个人财产。
单方持有房屋产权极易产生纠纷
以上列出的四种情况基本囊括了房屋产权署名情况,**道博律师事务所李*军律师表示,就目前婚房纠纷案例而言,若在《房屋所有权证》上仅署单方姓名,日后因此生发房屋产权纠纷的几率远大于其它三种情况。
李律师介绍,婚前单方出资买房,如果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写自己的名字,那么按照法律的规定,则属于自己的财产。但是许多恋人为了表示自己对爱情的忠贞,就出现了这样的典型情况:即一方出资,房产证写另一方名字。
鉴于此,李*军律师提醒婚房族,无论谁出资购买房屋,房产的归属均以《房屋所有权证》上的署名人为准,这种单方主持的婚前赠房行为极易产生纠纷。通常情况下一方要求另一方在婚前以己方名义买房,双方之间约定,若闹分手,房子归还给出资一方。然而,类似信誓旦旦的约定较多以口头形式完成。若房产证上写的是非出资方名字,如果出资方日后想要回房屋,只有通过收集买房过程中的证据,以证明当初二人对房屋的归属问题曾有过约定。由于口头约定并不具备法律效应,一旦对方不思其反,出资者很难通过司法途径要回房屋。
律师支招:房屋产权双方署名避风险
房屋产权证上的署名问题,竟牵扯出一个沉重的话题——新婚燕尔的夫妻如何才能在不伤及对方情感基础上,最大限度地规避日后房屋产权带来的纠纷风险?
为此,记者采访了**松之盛律师事务所赵-莉律师。赵律师表示,婚前购房出资的一方有权要求在房产证上署名自己是权利人。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婚前财产各自所有,而房屋权属是以房屋登记部门登记材料作为行使所有权、处分权等权利的依据。所以如果是双方共同出资买房,为了避免风险,最好在房产证上双方共同署名。
赵-莉律师认为,既然房屋产权证上可多重署名。那么只要对房屋拥有所有权,在确认产权归属比例后,均可在《房屋所有权证》上署名,进而共同约定对房屋的产权。此外,购房者亦可通过《房屋共有权证》证明对房屋的共同所有。倘若当事人既未在《房屋所有权证》上签名,又未在《房屋共有权证》上约定房屋产权份额比例,那么其只要能够提供该房屋属于共同财产的相关证明,不管双方将来或现在处于怎样的关系,该房产都属于共有财产。
婚房房产证上到底该写谁的名字
婚房房产证上到底该写谁的名字婚房房产证上到底该写谁的名字
在自住购房者中,准备买婚房的占了不少,而这一人群大多事业刚刚起步,所以最流行的做法就是“父母出首付,小两口还贷款”。不过,“产权证上到底写哪几个人的名字”往往就成为了争论的焦点。房子究竟登记在谁的名下,除了法律因素、感情因素,往往还会因父母的介入变得异常复杂,让一些年轻的新人感到困惑。目前关于产权证上到底写谁的名字主要有5种做法,不同的方案可能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恋爱中的男女应当对此有清晰的认识,然后再根据自己家庭和对方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方案,以免仓促决定后,家庭、恋人反目,产生不必要的矛盾
第一、写“准夫妻”二人的名字
这是大多数恋人特别是女孩子的观点,他们认为,既然房子买了是结婚用的,未来也是给他们居住的,当然应该写恋人双方的名字。
登记在“准夫妻”名下的法律后果
如果采用这种方案,那么房屋将被认定为夫妻的共有财产,贷款也认定是夫妻的共同债务。如无“借条”等其他证据,父母的出资也将被认定为赠与夫妻两人,归双方共有,若出现离异,父母也无权索回出资钱款。但如果购房后“准夫妻”并没有进行婚姻登记,而是分手,那么“准婚房”仍将认定为双方共有财产,贷款也是为双方的共同债务。但对于父母的出资,如果有相应证据显示父母出资是基于“准夫妻”双方结婚的目的,法院也会认定这部分出资是一种附加条件的赠与,而条件就是双方结婚。但如果双方没有结婚,父母就有权索回出资的钱款,上海一家法院此前就出现过这样的判例。
第二、写父母的名字
这是很多男方家长的观点。他们认为,虽然房子买了是结婚用的,但毕竟恋人们还没有登记,有的期房还要等一年多才能交房,到时候分手了该怎么办。况且首付款全是父母出的,恋人们并没有什么投入,因此写父母的名字也比较保险。
登记在父母名下的法律后果
如采用这种方案,房屋将被认定为父母的财产,贷款也认定为父母的债务,相应的增值或贬值也由父母享有或承担。但如果结婚后夫妻双方用婚后的收入还贷的,若双方离婚,一方虽无法主张房屋,但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可主张为向父母的借贷,并要求父母返还并平均分割。
第三、写男方及其父母的名字
这种做法也较为普遍,往往是因为男方的父母出了全部的首付款,未来还贷也主要依靠男方的收入,这婚房应算是男方家的财产。
登记在男方及其父母名下的法律后果
若采用这种方案,房屋将认定是男方及其父母的共有财产,贷款也认定为他们的共有债务,相应的增值或贬值由他们共同享有或承担。而男方的相应产权分额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根据新的《民法典》,这部分财产并不因结婚而产生共有的结果。但如果婚后夫妻双方用婚后的收入还贷的,若双方离婚,女方虽无法主张房屋,但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可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男方及其父母返还并平均分割。产权证登记在女方及其父母名下的法律后果亦是这样。
第四、写双方父母和“准夫妻”的名字
很多人认为,与其那么麻烦,不如把双方所有人都登记到产权证上,这样大家都有权利,公平合理。
登记在双方父母和准夫妻名下的法律后果
若采用这种方案,房屋将认定是准夫妻和双方父母的共有财产,贷款也认定为其共有债务,相应的增值或贬值也由这些人共同享有或承担。如果婚后仅用夫妻双方的婚后收入还贷的,双方离婚,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可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父母则无权享有该部分财产。
第五、只写男方或女方的名字
在由“准夫妻”中的一方或一方的家庭独自承担所有房款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婚后因父母的介入而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很多恋人选择了这种方案。
只登记在男方或女方名下的法律后果
这种情况需要从两个角度进行分析:其一,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资,仅仅登记在该方子女的名下,根据新《民法典》的规定,这属于该方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结婚后也不会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出现离婚,该房产仍属于原产权人;其二,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资,但登记在未出资的另一方名下,法院通常认定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如果双方未结婚,该房屋属于产权证上所载一方的名下,但对方可以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如果双方结婚,则属于产权证下该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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