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4)佛中法行终字第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卢少波,男,汉族。1957年9月3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伦教五街五队水口直街19号。
委托代理人:彭建球,广东德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远,男,汉族,1980年3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龙岩市西陂镇西郊路103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凤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莫德富,局长。
委托代理人:翁文科,该局法制科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王景飞,该局法制科科员。
上诉人卢少波因诉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顺法行初字第2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公安机关治安管理裁决不服的,应当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上诉人因不服被上诉人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对其作出的行政拘留十四日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上诉人未履行复议的前置程序,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虽然被上诉人在处罚决定书中告知上诉人既可申请复议,也可提起行政诉讼,但该告知错误不能否定法律对该类案件的复议前置要求。如上诉人不服,可依法继续行使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另外,上诉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不是复议前置的规定,该主张存在对法律的错误理解,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诉讼费10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谢少清
审判员杨小芸
代理审判员周刚
二○○四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徐允贤
-
邱韶雄诉佛山市三水区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一案
454人看过
-
严永锋、严旭光与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行政不作为及行政赔偿案
186人看过
-
佛山市公安局户籍科
83人看过
-
冼某荣诉佛山市房产管理局拆迁行政裁决一案
492人看过
-
顾某上诉佛山市公安局行政不作为及行政赔偿
293人看过
-
不服公安局行政处罚处定案
254人看过
-
佛山市公安局在那里?广东在线咨询 2022-06-23出入境是指一国公民经本国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和前往国家或地区以及途经国家或地区的许可,持规定有效的证件和签证,通过对外开放或指定的口岸从本国出境进入其他国家地区,或者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返回本国境内。出入境的概念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一国公民经本国政府批准,持用合法证件出入本国国(边)境;二是指外国人持用合法的证件,经一国政府批准入出该国国境。
-
-
如何申诉公安局的行政处罚青海在线咨询 2023-12-101,对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采取行政复议途径或者行政诉讼途径申诉。 2,在治安处罚裁决的过程中,法律、法规对于受到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或采取法律强制措施的当事人,给予了必要的法律途径,使其可以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撤消或变更公安机关的决定,或赔偿自己因治安管理处罚或采取法律强制措施而受的损失,使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被处罚人可以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
-
公安局进行行政处罚怎么申诉山西在线咨询 2022-05-281,对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采取行政复议途径或者行政诉讼途径申诉。 2,在治安处罚裁决的过程中,法律、法规对于受到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或采取法律强制措施的当事人,给予了必要的法律途径,使其可以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撤消或变更公安机关的决定,或赔偿自己因治安管理处罚或采取法律强制措施而受的损失,使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被处罚人可以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
-
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多久才可以拿新疆在线咨询 2022-11-29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仅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决定书,适合一般程序的法律案件,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