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名职工无依据支付补偿没商量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18:36:40 361 人看过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于2008年1月15日废止,但2009年7月,职工吕某仍被单位除了名。该除名决定是否有效呢?

吕某于2008年1月到济南某咨询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08年1月2日起至2011年1月1日止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吕某在咨询公司工作期间月工资为1300元。2009年6月,吕某因违反劳动纪律,2009年7月14日,咨询公司作出了将其除名的决定。2010年1月14日,吕某向济南市市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咨询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等。仲裁委经审理,裁决咨询公司支付吕某经济补偿2600元,为吕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办理相关手续。咨询公司不服,诉至市中区法院。

法院认为:吕某系咨询公司职工,咨询公司对吕某负有管理义务。如果咨询公司认为吕某违反了劳动纪律,可以与吕某解除劳动合同。咨询公司于2009年7月14日作出将吕某除名的决定,因规定企业可以对职工予以除名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在咨询公司作出除名决定时已失效,故咨询公司对吕某作出除名决定于法无据,但吕某并未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故咨询公司应支付吕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根据工作年限,吕某要求咨询公司支付2个月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咨询公司应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据此,法院判决:咨询公司支付吕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600元;为吕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为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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