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合同写担保人有效力吗
1、有效,借款合同中写明担保人并由担保人签字,通常会产生法律效力。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意味着担保人同意在借款人无法履行还款义务时,按照约定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担保合同的效力与主合同(即借款合同)的效力是关联的。
2、如果借款合同有效,担保合同也应当有效,担保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合同的效力受到担保合同本身的合法性、担保人的行为能力、担保合同的形式和内容等因素的影响。如果担保合同中约定了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这种独立性约定是无效的。
3、在实际操作中,为了确保担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应当确保担保合同的内容明确、合法,并且担保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同时,担保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且担保人应当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以表明其对担保责任的同意和承诺。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定义】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二、借款合同不是本人签字是否有效
借款合同不是本人签字是否有效取决于他人的代签行为是否得到了借款当事人的授权,或者代签之后是否获得了相对人的追认。如果签借款合同的人是在获得了当事人授权的情况下代其签订借款合同,或者签订借款合同后得到了当事人的追认的,则此时借款合同即使不是本人签字也有效。
反之如果签字的人既没有得到授权,事后也没有获得当事人追认的,则借款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章 代理 第二节 委托代理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n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n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n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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