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边是老保单,一边是新法规。两者相遇,谁说了算?
酝酿多年的新《保险法》终于实施,一批为新法而设计研发的新险种也应运而生。但是,随着新法的诞生,一个问题凸现出来,在今年10月以前生效的老保单,是否适用于刚刚执行的新《保险法》?这也成为保户最为关心的问题。
4日,省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王忠权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保单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包括销售、售后、理赔等环节,老保单都应执行新法之规定。但记者走访了长春几家保险公司发现,多数保险公司并没有针对新法出台相关办法,新旧法规实现全面过渡尚需一段时间。
新旧法规过渡尚需时日
据了解,新《保险法》与旧法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新法最大程度体现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个人利益。
尽管新《保险法》刚刚开始实施,但其中有很多值得人们关注的新变化,包括重疾险中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范围、增加的不可抗辩条款等方面,都发生了不小的改变。不过,由于新《保险法》在今年10月才正式执行,因此在该时间点以后发售的保险产品十分有限,也就是说真正符合新规的险种在市面上还很难找到。
那么,在目前新旧险种并存的情况下,找到两者之间的平衡点是最关键的问题。一旦持有老保单的投保人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是否会以新《保险法》进行厘定和理赔?
4日,记者走访长春多家保险公司,其中多数都没有针对新法出台相关办法,某寿险公司吉林分公司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公司还没有接到保户报案,处理办法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新旧法规需要一个过渡时间,至少还要半年。
新老保单应一视同仁
事实上,对于投保人而言,新《保险法》条款是否同样适用于老保单?投保人利益会否因此受到损失?这才是所有保户最为关注的问题。一位长期从事保险行业的业内人士向记者透露,由于在我国保险仍然处于发展初期,最高法院并没有对《保险法》给出明确的司法解释,保险界对新旧保单对新法的执行情况没有统一规定。
不过,在省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王忠权看来,无论是10月之前生效的老保单,还是之后生效的新保单,只要发生保险事故的时间在10月之后,那么按照新《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都应该按照新法执行相关条款。
保险合同也是一种合同,对双方都有约束力。老合同与新《保险法》肯定会有冲突的地方,但只要新法规对此做了明确规定,都应按新法操作。王忠权对记者说,老保单对一些新规并没有进行详细解释说明,在这种情况下,销售、售后,甚至是理赔等环节,老保单都应执行新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应该对新老保单一视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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