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9世纪末期之前英美法系国家对待未成年人过错侵权责任能力的肯定态度
早在17世纪的时候,英国普通法就认为,当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或者残疾人实施致害行为时并因此导致他人遭受损害时,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或者残疾人应当就其实施的致害行为引起的损害对他人承担侵权责任,他们不得以自己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或者残疾人作为抗辩事由,拒绝就其实施的致害行为对他人承担侵权责任。在著名的Weaverv.Ward[9]一案中,法官认为,即便引起他人损害的被告在实施致害行为的时候是疯子,他们也应当就其实施的侵权行为对他人承担侵权责任。从19世纪初期到19世纪80年代,司法判例都认为,只要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在行为的时候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他们就应当就其过失行为引起的损害对他人承担侵权责任,就像一个正常的人应当就其过失行为引起的损害对他人承担侵权责任一样。
(二)现代英美法系国家对未成年人过错侵权责任能力的肯定
现代英美法系国家的主流学说都认为,当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实施了侵权行为时,他们应当就其实施的过错侵权行为引起的损害对他人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的时候是否成年对他们承担过错侵权责任不会产生影响,因为,根据英美法系国家的侵权法,未成年人同成年人一样具有过错侵权责任能力,能够成为过错侵权责任的主体,即便未成年人在实施过错侵权行为时没有识别能力、判断能力或者认识能力,无法认识其致害行为的性质和所产生的后果。Prosser教授指出,在英美法系国家,侵权法采取的一般原则是,未成年人不得仅仅因为其未成年人身份而享有不对他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特权。相反,未成年人通常应当就其过错侵权行为引起的损害对他人承担侵权责任,包括就其过失侵权行为引起的损害对他人承担侵权责任和就其故意侵权行为引起的损害对他人承担侵权责任。[10]He ston和B ckley指出,在英国,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像成年人一样就其实施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损害对他人承担侵权责任,因为,在过去的500年中,侵权法都认为,任何年龄的未成年人都可能会因为侵入他人不动产之上或者不动产之内、因为侵害他人动产、侵害他人人身而被责令对他人承担侵权责任,要就其实施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损害对他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就像他们是成年人一样,至少在他们年龄较大而足以形成侵权责任所必要的故意的时候是如此。[11]Rogers指出,在侵权法中,行为人不得以自己年龄过小、还没有到达成年作为拒绝承担侵权责任的理由,未成年人实施了侵权行为的时候,他们能够被起诉要求并因此要就其实施的侵权行为对他人承担侵权责任,这一点同成年人完全一样。[12]
(三)未成年人过错的判断标准
在英美法系国家,未成年人实施的过错侵权行为既可能是故意侵权行为,也可能是过失侵权行为。无论是故意侵权行为还是过失侵权行为,未成年人都要对他人承担侵权责任,只要他们实施的过错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了损害。对于故意而言,英美法系国家采取主观判断标准,要求未成年人在实施故意侵权行为的时候要存在一定的意图,要知道自己实施的侵权行为会导致他人遭受损害,法律并不要求实施故意侵权行为的未成年人在实施故意侵权行为的时候存在刑法上的罪恶意图和或者道德上应当被责令的意图。对于过失而言,主流的司法判例认为,在决定引起他人损害的未成年人是否存在过失时,不应当适用正常的成年人的行为标准,而应当适用类似年龄、智力和经验的未成年人在类似情况下的行为标准。只要引起损害的未成年人在实施行为时达到了其他类似年龄、智力和经验的未成年人达到的注意程度,那么他们的行为就不存在过失,否则,即存在过失,应当对他人承担侵权责任。
一、民法典对侵权行为的定义有哪些
侵权行为的分类有以下这些:1、按构成要件分类——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一般侵权行为:指行为人基于过错直接致人损害,因而适用法律上一般责任条款的行为。特殊侵权行为:行为人虽无过错,但依特别责任条款或民事特别法应承担责任的行为.2、按侵害对象分类——侵害财产和侵害人身。侵害财产权行为:包括侵害物权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行为;侵害人身权行为:包括侵害他人身体和心理的行为。3、按致害人的人数分类——单独侵权和共同侵权。单独侵权行为:致害人仅为一人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致害人为二人以上的侵权行为,致害人应负连带的损害赔偿责任。4、按行为性质分类——积极侵权和消极侵权。积极侵权行为:指致害人以积极作为的形式致人损害的行为;消极侵权行为:指致害人以消极不作为的形式致人损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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