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行政复审制度是一项旨在保护利害关系人利益的重要制度。反倾销行政复审程序的启动必须在一段时间后或具备一定条件,即倾销行为、国内产业损害和两者因果关系之中某一项或几项发生了变化,动摇了倾销行为的存在基础。在分析、比较WTO、美国、欧盟和中国相关立法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反倾销行政复审制度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反倾销行政复审比较
一、引言
随着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我国将在更广的范围内、更深的层次上融入世界经济之中。与此同时,随着WTO体制的逐步完善和发展,特别是关税贸易壁垒的逐步取消,各国越来越重视反倾销措施的运用,以此保护本国的国内产业发展和经济发展。而近年来,中国超过韩国、日本成为被诉反倾销最多的国家。2003年10月24日,世界贸易组织(WTO)公布了题为“2003年上半年反倾销调查报告”。报告显示:中国大陆共受到12起反倾销起诉,在WTO成员中排名第一位。由此可见,尽快了解、熟悉各国反倾销法律制度是国内出口商以及国家商务部门当务之急。但另一方面,近年来,我国商务部(前身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也积极地、合理地运用反倾销规则以保护国内相关产业,但往往会因为我国反倾销相关立法不完善而显得捉襟见肘。由此,完善我国有关反倾销法律制度也是迫在眉睫。
由于市场处于不断变化之中,根据反倾销裁决前的市场情况调查确定的反倾销幅度不一定适用于其后的实际市场情况,需要反倾销国重新审定市场情况。同时,反倾销调查的启动涉及到了诸多的利害关系方,为了保障各方利益,WTO《反倾销协定》(以下简称《协议》)及大多数国家的反倾销法都规定了行政复审的法律制度。本文拟对各国(以美国和欧盟为主)及WTO的有关反倾销行政复审制度进行比较研究,以有利于我国反倾销行政复审制度的完善。
二、设立反倾销行政复审程序的必要性
对目标产(商)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是一个复杂而漫长的过程,而行政复审只是其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程序。行政复审必须是在反倾销国做出终裁决定之后的一定时间或一定条件下,由出口商和国内进口商等相关利害关系人提出或由调查(主管)机关自行启动。反倾销案件中的行政复审(administrativereview)是指调查机关对自己所做出的有关反倾销措施进行再次审查的制度。通过复审,调查机关可以及时对采取反倾销措施实施后出现的新情况做出新的决定,以保护利害关系方的合法权益。如果倾销情况消失,出口商和国内进口方可以借此避免缴纳反倾销与司法审查》,载于《法学杂志》2003年第3期
[6]郭寿康著:《国际贸易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21页
[7]BrceM.Mitchell“Practice,ProcedresandIssesinReviewsofU.S.
AntidmpingOrders“此文为BrceM.Mitchell2003年10月21日在我国商务部主办的”反倾销复审工作研讨会“的报告
[8]中国期刊网http://www.cnki.net
[9]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http://www.mofcom.gov.cn/
[10]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院http://www.ibe.ed.cn/pload/p_wto/江厚良张春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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