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4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依*安派特风机(上海)有限公司(原名依*安电动机和风机(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华京路418(B)号。
法定代表人印-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良,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原名中国**保险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700号。
负责人孙*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杰,上海市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依*安派特风机(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依*安公司)、上诉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海分公司)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3)黄民二(商)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1年1月,依*安公司向人**海分公司投保公司财产,支付保险费人民币42,600元;其中仓储物品一项保险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保险期间为2001年1月16日至2002年l月15日;保险财产地址为希雅路33号D楼三层、五层、六层。保险单规定了人**海分公司除外责任的条款,其中有:盘点时发生的短缺与雇员的偷窃,人**海分公司不负责赔偿。另又规定:发生事故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人**海分公司,并在七天内提供书面报告;每次事故免赔额人民币1万元。2001年7月25日,依*安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称仓库失窃漆包线,价值约人民币7万元,并通知人**海分公司出险。2002年4月,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刘-斌、董*良、张*华、周*兵自2001年5月至7月,盗窃依*安公司漆包线,其中从底楼仓库盗窃价值人民币24,281.25元,从五楼仓库盗窃价值人民币54,589.50元,从公司内盗窃价值人民币21,999.60元。当月3日,依*安公司书面通知人**海分公司出险,损失金额为人民币724,465.41元。同年8月,人**海分公司书面通知依*安公司,拒绝理赔,理由是公司雇员偷窃不属保险责任范围。2002年10月30日,张*华坦白余罪:约2001年5、6月,与董*良、周*兵从依*安公司盗窃铝质风叶约6,000片(一箱)、漆包线约100公斤。2002年11月1日,周*兵坦白余罪:约2001年5月,与张*华、董*良从依*安公司盗窃一箱铝质风叶。刘-斌、张*华是依*安公司的员工,董*良曾经是依*安公司的员工。刑事判决未确认盗窃犯的主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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