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辖恒定适用情形
1、诉讼标的额的变化;
2、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变化;
3、法院辖区的变化(因行政区划的变化而发生)。
在诉讼过程中,发生以上三种情形都不会引起法院管辖权的变化,以原法院为准。
二、什么是管辖恒定原则
管辖恒定是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管辖恒定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前者主要指级别管辖按起诉时的诉讼标的额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标的额增加或减少而变动。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5月在《关于执行级别管辖规定几个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额,致使诉讼标的额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予以变动。但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后者指地域管辖按起诉时的标准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确定管辖的因素的变动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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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恒定原则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1-07管恒定原则,是指一审法院对已系属的民事案件有管辖权,案件就自始至终由其管辖,其后若存在确定管辖权的因素发生更易,受诉法院亦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因确定管辖权因素发生变化而在理论上拥有管辖权的法院,而是应当审理案件直到最终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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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原告住所地管辖的情形云南在线咨询 2023-06-10下列五种案件,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此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下列特殊情况作了补充规定: 第一、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第二、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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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特定管辖,不适用指定管辖的情况有?青海在线咨询 2022-02-26没有特殊原因,不适用指定管辖。《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据此规定,在下列两种情况下适用指定管辖。(一)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所谓特殊原因,包括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原因。事实上的原因,如有管辖权的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