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早市练摊的易女士,因为货品的摆放问题,与该市场的工作人员王某发生口角,王某在与易女士争执过程中将易女士的右臂扭成轻伤。伤了人的王某后来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而王某所在的农副产品零售市场有限公司也被易女士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易女士诉昌平某农副产品零售市场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法院终审判决公司赔偿易女士医药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三万八千六百余元。
据易女士起诉称,她平日就在一家早市B区大棚内摆摊,2006年9月5日7时许,该市场工作人员王某因她摊位上物品摆放问题与她发生口角,在双方争执过程中,王某将她右臂扭伤,经法医鉴定她伤残等级为10级,已构成轻伤。法院于2007年6月12日做出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拘役六个月。而在民事赔偿部分,她要求王某所在的公司赔偿她相关的损失,她请求法院判令:公司赔偿其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七万八千余元。
根据易女士的诉讼请求,农副产品零售市场有限公司认为,他们公司没有授意教唆王某去伤害他人,易女士诉他们公司是无理无据的,不同意以女士的诉讼请求。即使他们公司有责任,承担的也是连带责任,易女士只诉他们公司是不合适的,所以要求王某承担连带责任。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农副产品零售市场有限公司作为王某的雇佣单位,王某在从事市场管理活动过程中故意致他人损害,雇佣单位应对易女士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易女士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由于王某的侵权行为造成了易女士身体的残疾,进而给其的精神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因此对易女士要求给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请求,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农副产品零售市场有限公司提出的应由王某承担责任的辩解,法院认为王某作为农副产品零售市场有限公司的雇员在从事雇佣单位市场管理活动过程中,因王某的故意致易女士的人身受到损害,王某应当与雇主农副产品零售市场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农副产品零售市场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王某追偿。易女士作为本案原告起诉法人单位还是向公民个人要求赔偿,均不影响其诉权的正常行使,所以农副产品零售市场有限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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