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程序之履约验收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对此作了规定,即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立法目的
规定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对履约情况组织验收工作。
履约验收是对供应商履行合同情况的检查和审核,是检验采购质量的关键环节。做好验收工作,可以检验供应商的履约能力和信誉。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可以根据合同相关条款规定,及时处理,从而保护采购人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普遍存在重供应商的确定和购买行为、国履约验收的现象,虽然采购人在合同订立前和购买行为、轻履约验收的现象,虽然采购人在合同订立前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没有把好验收关,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或履约结果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情况时有发生,给采购人造成一定损失,更为严重的损害了公共利益。为此,本法要对此作出规定,强化采购人的验收意识,保证采购质量。
本法规定的含义
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主要含义:一是验收是政府采购程序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二是验收工作要由采购人来组织进行。三是验收方人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理解法律规定的含义,要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要组织好验收工作。
采购人要指定验收人员,全权负责验收签字工作。采购人将采购事务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承办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的规定,代理采购人组织验收。
2.大型或者复杂的采购项目应请专业机构参加验收。
政府采购项目很多,有大型项目也有小型项目,有复杂的项目也有简单的项目。采购人在组织验收时,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及验收能力,开展验收工作。在通常情况下,大型或者复杂的采购项目,对验收人员的技术要求比较高。为了增强验收能力,开展验收工作。在通常情况下,大型或者复杂的采购项目,对验收人员的技术要求比较高。为了增强验收能力,采购人应当邀请经过国家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很多,各行各业都有这类机构,如建设部门认定的工程管理机构、国家质量检测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等。按照本法规定,如果请专业检测机构参加验收,采购人或者受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仍然为验收方。
3.验收方的权利与义务。
验收方对供应商的履约进行验收,最后要将验收情况在验收书上如实说明,并亲笔签字。验收方要对自己的验收意见负责,如果验收意见与事实不符,损害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庆的法律责任。
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验收是政府采购程序的一部分,是保证采购质量的有效措施,采购人应当给予高度重视,依法组织验收工作。参与验收人员要客观公正地提出验收意见,不得搞假验收,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供应商要按照合同约定履约,如果发现有以劣充优、偷工减料的行为,同样会受到应有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还要被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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