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肖像权纠纷,安女士、张先生夫妇将某婚庆公司及《时尚》杂志社告上法庭。一审宣判后,双方均不服并提起上诉。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院终审驳回双方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即判令婚庆公司及《时尚》杂志社向安女士、张先生出具书面道歉函,并刊登在《时尚新娘》杂志上,同时赔偿安女士、张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张先生与某婚庆公司签订婚庆服务协议约定,由该婚庆公司承办张先生与安女士的婚礼。婚礼结束后,该婚庆公司将在婚礼中拍摄的安女士的照片以及安女士、张先生的个人信息等内容提供给《时尚》杂志社,《时尚》杂志社在该杂志社主办的《时尚新娘》杂志上刊载了包括安女士的婚礼照片在内的上述内容。
安女士、张先生认为婚庆公司及《时尚》杂志社侵犯其肖像权、隐私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婚庆公司及《时尚》杂志社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不服,安女士、张先生以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过低并且还应当支持其财产损害赔偿的请求为由,婚庆公司及《时尚》杂志社以侵权事实不成立为由分别上诉到北京市二中院。
北京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婚庆公司及《时尚》杂志社使用安女士照片及安女士、张先生个人信息的行为属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由于不能认定婚庆公司及《时尚》杂志社在使用上述内容的过程中获取了利益,因此安女士、张先生要求婚庆公司及《时尚》杂志社赔偿损失的请求不能支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知识产权报记者祝文明通讯员王轶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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