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浙江省交通厅
发布文号:浙交[2007]86号
各市、县(市、区)交通局(委),各高速公路经营业主: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现将《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告知省公路管理局养护处。
浙江省交通厅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养护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公路(包括政府还贷公路、经营性公路)的养护工程中的小修保养、大中修工程(专项工程)项目,具备招标条件的,均应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实行招标。
投资额度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以及投资额度在50万元(含)以上的普通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必须按本办法规定实行招标。
养护工程中的改建工程,按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逐步建立和完善公路养护工程市场信用评价体系。
第四条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按管理权限分别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一)权限划分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普通公路中的国道、省道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定,制订、完善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或细则。
2.审查和核备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资格审查结果、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和签订的合同协议。
3.依法加强对招标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招标程序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
4.依法指导、监督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并受理、办理、处理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的投诉举报,总结交流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经验。
关联法规:
第五条收费公路的招标人为收费公路经营业主,非收费公路的招标人为市公路管理处(局)、县(市、区)公路管理段或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部门。
第六条招标人可自行组织招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如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等技术文件的能力;
(三)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定标的能力。
第七条参加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投标的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类、级别的从业资质。
规模较大、存在一定技术难度的大中修工程(专项工程)项目,除具有相应类、级别养护资质的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可参与投标外,具有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相应经验与技术能力的一级及以上施工资质的单位可参与高速公路项目投标,具有普通公路养护工程相应经验与技术能力的三级及以上施工资质的单位可参与普通公路项目投标。
第八条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
工程招标是指建设单位对拟建的工程项目通过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吸引建设项目的承包单位竞争,并从中选择条件优越者来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法律行为。 工程招标的方式有公开招标以及邀请招标这两种。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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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施工管理办法浙江在线咨询 2022-09-23投标人应按规定时间向人购买招标文件。投标人对工程情况和招标文件有疑问者,应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交招标人,招标人应作统一回答,并用书面形式发送各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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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47条有什么规定河南在线咨询 2022-10-04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或者查处招标投标违法活动时,有权查阅和复制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文件、资料,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勤政廉洁,依法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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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2021年浙江省山西在线咨询 2022-03-13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以及具体伤情,可能赔偿以下16个法定赔偿项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康复费、整容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住宿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营养费、其他财产损失费。因为你提供的信息太少,很多关键信息无法确认,所以需要向你询问一些信息才能进一步确定。事故是发生在浙江宁波吗?有没有报警?有没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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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六十条广西在线咨询 2022-09-26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