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的质押什么时候成立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27 07:56:54 295 人看过

一、股权的质押什么时候成立

股权质押登记生效时间一般是股权出质登记当天。股权质押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二、股权质押有效期几年

股权质押有效期由当事人协商约定,本身并无时间限制。质权从质押物交付之日起生效。质押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质押物的担保期限,在超过担保期限或担保债权已消灭的情况下,质押担保解除,质押人可以要求质押权人归还质押物。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三、股权质押需要股东会决议

股权质押一般需要股东会决议,具体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n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n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n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n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n  (四)担保的范围;\n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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