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证据收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2-13 17:52:42 342 人看过

一、纪检监察办案流程

案件检查的基本程序一般主要分为案件受理和初步核实、立案检查、调查核实和移送审理四个阶段。

(一)案件的受理和初步核实

案件的受理和初步核实,是案件检查的第一道和第二道程序,是整个查办案件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1、受理。是指案件承办部门对群众或组织直接检举控告的、上级交办的、有关机关移送的、违纪者自述的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发现的线索材料,经过领导批示后,造册登记采取恰当方式予以处理的活动。

2、初步核实。这是立案前进行的初步调查摸底核实的活动,目的是通过初步核实了解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初核不同于一般人民来信的了解,也不同于立案后的调查。它是案件检查的一个重要的特定阶段。

二、立案检查

立案是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其管理权限对纪检监察对象的有关违纪问题经过初步调查核实后,认为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决定进行深入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的一种程序性活动。《案件检查条例》第十六条和《行政监察法》第三十条第(一)项对此都有相应的规定。

(一)立案的条件。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违纪违法的事实,二是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立案是一项及其慎重的工作,如果立案时感到没有多大把握,或至多只能给予免于党政纪处分的,一般不要匆忙立案。

(二)立案要求。要求准确及时;一案一立;手续完备。

准确及时,分级立案。所谓准确,就是不立错案。所谓及时,是要把握好时机,不超前、不拖后。所谓分级立案、规口办理。一般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纪委或纪工委、纪检组决定立案,注意在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党工委、党组的意见。征求意见的方式可以书面,也可口头,不作统一规定。纪检机关履行立案权和检查权。属下级纪委立案的重大典型的案件,上级纪委可直接立案,上级纪委认为需要立案的,也可责成下级纪委立案。对于党的关系在地方、干部任免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一般由地方纪检机关决定立案,当然也可根据协商,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违纪问题涉及几个地方,由一个地方纪检机关立案调查不便的或部门纪检机关已受理并经初步核实的,可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党员干部工作调动后,发现在原单位的违纪问题并需立案调查的,由其现所在单位承办,原单位应予配合。总的原则,不管是条条还是块块立案,都要从实际出发,从有利于案件处理和处理的效果出发,协商解决。对于党组织严重违反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检机关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对于司法机关以刑事犯罪处理的案件,由纪检机关直接受理,不再办理立案手续,列入案件统计。如未构成犯罪和受到处罚,但构成违纪的,由纪检机关经核实后办理立案手续,复制材料要全(包括司法文书、主要证据、本人检查等)。有的需进一步核实完善证据的,应当将证据材料完善好。

(三)立案的程序。关于立案程序主要有五个内容:

1、是审查立案材料。

2、写出《立案呈批报告》。凡需立案的应写出立案呈批报告,按立案批准权限呈报审批。

3、审查批准立案要集体研究决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如意见不一致,请示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经批准立案的案件,承办案件的检查部门填写《立案决定书》。

4、立案决定的通知与通报。要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被立案人的所在单位,一般以书面形式。

5、重要案件的上报备案。主要是下级机关向上级主管机关报告,要记录在案,以备查考。立案后应当及时填写制式《立案呈批报告》和《立案决定书》上报市纪委纪检监察一室。

三、调查核实

案件调查是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案件的中心环节,它是进行初核、立案后的一道关键工序,事关整个案件调查成败,在这期间需要对初查认定的问题充实完善证据,同时要对涉及的其他问题以及有关责任人的问题进行全面的调查取证。调查过程中,要查清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条件;违纪行为的发展过程及情节;违纪手段;涉及的人和事以及有关问题的状况;造成的后果。这个阶段的主要工作是:

(一)拟定调查方案:

(1)需要查清的主要问题,要把需查的问题逐条列入,不使遗漏,又要突出重点,不要平分兵力。

(2)调查的步骤、方法,要根据各个案件的不同情况,因人、因地、因事采取灵活多变的策略;力争取得查案的最佳效果。坚持实践第一,不怕下笨功夫。办案人员必须到一线去掌握第一手资料,这一环节也是十分重要的。利用矛盾各个击破,实际上就是在多个案犯中挑拨离间。特别是对订立攻守同盟的案件,更应该如此。毛主席说过,矛盾的同一性、统一性是相对的,暂时的,对立性、斗争性才是绝对的、永久的。中国孙子兵法中就有一条叫挑拨离间,我们叫加剧案犯之间矛盾各个击破,是十分有效的。

(3)预计完成任务的时间。

(4)办案人员的组成、领导关系以及应注意的事项。调查方案应报有关领导批准后实施。在调查展开前,调查组还要制定出具体的调查提纲。调查提纲主要是根据掌握的案件线索确定调查的顺序和调查对象。

(二)宣布立案决定。首先,通知被立案人所在单位的党组织,要向其本人宣布并交待其立案期间应遵守的纪律,主要内容有:

(1)自觉接受组织调查,如实说明情况,主动交待问题,认真检查错误,配合组织尽快查清问题。

(2)不得与同案人或知情人串通情况,订立攻守同盟,不得对抗调查与反调查。

(3)不得对举报、控告人、证人及上述人员家属进行打击报复,未经立案机关调查组同意,被调查人所在单位不得批准其出境、出国、出差,和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奖励。向其宣布立案谈话,要作好宣布立案谈话笔录,让本人签字。

(三)实施调查,全面取证。

按照上面讲到的,纪检监察计12条调查措施,进行系统取证。《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此外,还可以采取组织措施,根据《案件检查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被调查人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应担任现任职务,或对抗、阻挠、干扰、破坏对其问题查处,妨碍案件调查时,可以建议对其采取停职检查措施,停职检查的期限,不得超过办案期限。如停止党内职务,党委或纪检机关作出停职检查决定后,应制作《停职检查决定书》报同级党委、党组备案并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如停止党外职务,应制作《停职检查建议书》送达有关党外组织;对纪检监察机关的建议和决定,党外组织如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和执行。下面就如何搞好调查取证工作我重点介绍以下几个方面的知识:

(四)调查终结撰写调查报告

1、错误事实材料见面。调查组应将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写成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对。

错误事实见面材料,是调查人员把经过核实认定的错误事实以书面形式同本人见面。这里主要是能够作为处分依据的主要错误事实,要精练、简洁,写明错误性质及要承担的责任,切不可泄露立案依据、调查过程、检举人、证明人等。我们过去发现有的调查人图省事,把整理好的调查报告初稿简单地抄一通,使一些本不应让违纪嫌疑人知道的事也写在见面材料上面。错误事实见面材料以调查组名义落款。见面时应由二名以上调查人员进行,必要时可请被调查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参加,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可以向其宣读,认真听取本人意见,对被调查人所提意见的合理部分,应认真采纳,该作补充调查的补充调查,申辩无理由的要予以解释。如被调查人有不同意见,可以在见面材料上作出说明,也可写申辩材料,如本人拒不签署意见,调查组应在错误事实上注明。对被调查人签署的不合理意见,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认定错误的证据应经过鉴别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认定错误事实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只有被调查人的交待,而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的,不能认定;被调查人拒不承认而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

2、调查报告。调查取证基本结束,调查组应经过集体讨论,写出调查报告。是案件调查基本结束前的工作,是调查人员辛-勤工作的、用文字形式表达出来的调查成果。其主要内容:

(1)立案依据及调查的简要情况;

(2)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定性要注意的几个问题:第一,对违纪人员的行为要定性。第二,定性要有依据、注意依据的效力。第三定性是否符合违纪构成要件的要求,是否违纪有四个构成要件。[违纪行为构成要件有四个:主体,又分一般主体(全体党员)和特殊主体(主要指党员领导干部);客体,指违纪行为侵犯的党纪国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主观方面,指主体的主观故意(也有非故意的情况);客体方面,指主体的行为特征。]第四在定性时一定要听相关执纪执法部门的意见。

(3)有关人员的责任;

(4)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

(5)处理建议。在调查报告的撰写过程中,有时会出现有些事实难以表述清楚,有些调查笔录或证据没有到位的问题,这当然是极少出现的情况。如果出现,该补充调查的还需补充调查,不能凑合和勉强。总之,调查报告的每一项内容,都要言而有据,客观、公正、准确地反映调查的真实情况,不能凭自己的想象与分析形成结论性的材料,对一些难以认定的重要问题采用写实的方法予以反映。对一些问题比较复杂、证据材料繁杂的案件,写调查报告时,最好要将关键证据搞一些摘录,这样尤其对初学写调查报告的人有好处。报告形成后,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如调查人员对错误的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及处理建议等有较大分岐,经过讨论不能一致的,应按调查组长的意见,写出调查报告,但不同意见应在报告中适当反映。调查报告最后经承办案件的纪检监察室和分管领导审议后定稿。

3、收缴违纪款、物,责令违纪人写出书面检查。

4、对署真实姓名的检举人,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向其口头通报所检举问题的调查结果,并征求意见,做好反馈对象调查笔录。对案情需要保密的,应要求检举人不得泄密或扩散。

5、提请并参加有关会议,讨论研究对犯错误人员的处理意见。调查报告形成后,调查组要及时提请召开两个会议,一是提请所在办案单位召开会议,汇报案情,审议、讨论对犯错误党员的处理意见。承办单位的处理意见要形成书面材料并装入卷宗。二是要通知并参加犯错误人员所在单位召开的党支部(或部门)大会,研究讨论对犯错误人员的处理意见。支部大会的处理意见要写成书面报告呈报给所在党委,同时要将处理报告和支部大会记录的复制件加盖支部公章后提交给调查组,随调查材料装入卷宗。

(五)立案案件的调查时限。立案的党纪案件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间仍不能查结,可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政纪案件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但至迟不超过一年。

四、移送审理

凡属立案调查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党纪处分或免于处分)调查终结后都要移送审理。

案件检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党政纪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二十四字”方针的要求。“二十四字”方针概括起来讲,主要有四点。一是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后果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等应清楚明确;二是认定的每一案件事实都应有经过鉴别属实的充分证据;三是确定的错误性质和提出的处理建议,均应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政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四是案件检查的各个环节都应符合规定的程序,并履行相应的手续;收集的证据所形成的案件材料也应符合规定的要求。

1、移送审理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立案调查已经终结;(2)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3)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

2、移送审理的材料和手续。

对立案调查后发现失实的,还需要批准机关销案。在确定销案后,要考虑到调查工作已给被调查人造成一定影响,要采取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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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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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咨询
    • 纪检监察机关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3-16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地方各级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 检察人员收集证据的规定
      湖南在线咨询 2023-12-11
      律师解答 检察人员一般凭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收集各种证据。检察机关收集证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检察机关可以根据需要拍照、录像、复印和复制。但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 纪检监察干部生活作风问题要证据吗?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7-24
      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 第九条监察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 第十条监察人员必须熟悉监察业务,具备相应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正职、副职领导人员的任命或者免职,在提请决定前,必须经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建议投诉人先向问题发生地纪检监察机关反映。当事人应自己举报投诉,便于受理单位更快捷
    • 纪检监察干部工作纪律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1-10
      1、实事求是。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唯书,不唯上,只唯实。一切靠事实说话,靠证据说话,不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把每一件案件办成铁案,经得起历史检验。 2、文明办案。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党纪政2纪为准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按程序办案,维护党员的民主权利和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3、选择办案地点应本着安全、可靠、方便、有利于办案的原则,一般情况不得借用涉案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餐饮服务场所作为办案
    • 纪检委纪检监察部门立案后怎么办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6-10
      纪检委立案后应写出立案呈批报告,并附检举材料和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按立案批准权限呈报审批,审批后应当进行调查,调查组认为被调查的党员干部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案件调查时,可建议对其采取停职检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