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管理,提高园林绿化工程质量,规范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各方的行为,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黄石市城市绿化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是指城市公园、游园、街头绿化、干道绿化、城市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等专项园林绿化工程,单位附属绿地绿化、居住区绿化等与建设工程配套的园林绿化工程,以及与园林绿化相关的花坛、园林小品、假山叠石、水景、园路、亭廊、围墙、小桥、驳岸等配套设施的绿化工程。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化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建设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市园林局是本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进行管理。
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必须先设计后施工,其设计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建设工程的园林绿化设计应与主体工程设计同时进行。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方案的绿地率指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建设面积在20公顷以下的,报市园林局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20公顷以上公共绿地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将园林绿化建设面积化整为零,逃避园林绿化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与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各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局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六条实行招投标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应按招投标的有关规定进行。
依法必须进行监理的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必须由具有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进行监理。
第七条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应当由持有相应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承担,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其资质和核定的经营范围承包园林绿化工程。
第八条外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进入本市承包园林绿化工程,必须持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材料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后,方可在本市承包园林绿化工程。
第九条依法确定施工企业后,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应在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开工前10天,将开工日期告知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施工质量管理,跟踪检查绿化工程建设情况。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必须拆除绿化用地上的临时设施,清理场地,换上适宜植物生长的土壤。
要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清障填土的,施工企业必须取得验收单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第十一条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进行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时,必须严格执行工程施工验收标准及规范、园林绿化工程规程,按工程设计图纸和工程合同组织施工,并接受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调整设计的,须由建设单位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由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出具变更设计图纸或变更通知书,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签收后按变更要求进行施工。凡不按图施工的经指出后,必须在限定时间内整改完毕,由此引起的相关费用全部由施工企业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必须文明施工,遵守城市管理相关规定,施工场地特别是产生的各类垃圾(含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多余泥土、修剪下的枝条、树叶等)必须清除,场内物品堆放整齐一致,不影响市容卫生,不乱堆乱放,工完场清。
施工企业的施工车辆必须有密封的防护措施,避免泄漏、遗撒污染路面。
第十三条种植工程中适宜季节栽植的绿化植物单个品种成活率应达到95%以上,反季节栽植的绿化植物单个品种成活率应达到90%以上;因成活率达不到标准引起的补植植物的所有费用全部由施工企业承担;死亡植物经指出后必须在15日内全部补植完成。
第十四条绿化工程中的植物种植部分要求养护到竣工后一周年止。
种植工程在养护期间,对于长势较差已经影响绿地景观效果和确认死亡的绿化植物,施工企业必须在接到建设单位书面通知7日内全部拔除,并在规定时间内更换同品种、同规格的绿化植物;逾期不更换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他人代为更换,所发生费用由原施工企业承担。
第十五条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必须于竣工之日起20日内绘制竣工图,做出工程决算和竣工报告,整理工程档案资料。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在园林绿化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组织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并报请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对除绿化种植工程外的园林设施以及绿地附属设施工程进行验收。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以上等级,方可交付使用,未达到合格等级的必须返工,由此引起的相关费用全部由施工企业承担。
园林绿化工程涉及的给排水、供用电、市政设施等附属设施工程验收,按照国家相关工程验收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必须在30日内将工程档案资料,包括规划设计方案、竣工图、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等报送市园林局存档。对于市重点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档案由市园林局每三年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十八条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项目被评为优质工程,社会、环境效益显著的,市政府或市园林局可以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九条违反资质标准超越等级承接绿化工程项目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六年四月十二日
-
葫芦岛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392人看过
-
贵阳市园林绿化施工队伍管理暂行规定
357人看过
-
哈尔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445人看过
-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26人看过
-
济南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办法(修正)
183人看过
-
广东省城镇园林绿化管理规定[失效]
326人看过
配套设施是指与住宅小区相关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住宅小区内的道路、绿化、照明、排水、安防、消防、邮政、通讯等设施,以及社区服务、商业网点、文化娱乐、健身休闲等设施。 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是物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需要物业管理企业和业... 更多>
-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是什么?澳门在线咨询 2022-09-11园林绿化工程文件中应明确以下内容:(一)投标人应具有与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相匹配的履约能力;(二)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良好的园林绿化行业从业信用记录;(三)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中园林专业专家人数不少于委员会专家人数的1/3;(四)规定的其他要求。
-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要求是什么青海在线咨询 2022-03-16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绿化施工、养护、修剪作业产生的垃圾、渣土、枯枝、落叶及时清理,不得就地堆放、焚烧;(二)绿化带、绿地内出现缺株、枯树的,及时进行补植;(三)绿化带、花坛(池)内的泥土土面符合相关绿化施工规范,边缘石外侧面保持完好、整洁。树池内的绿地采用地被植物或者树池盖板等覆盖,无泥土裸露;(四)绿化设施保持完好,损坏的及时修复;(五)及时清除公共游园、绿地内的垃圾、杂物。
-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绿化用地标准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3-23城市新建工程必须按城市绿化规划安排绿化用地,绿化用地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5;(二)城市道路主干道绿带面积占道路比率不低于25,次干道绿带面积不低于20,景观路不低于40。(三)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绿地不低于总占地面积的25;(四)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单位绿地不低于其总占地面积的40,并设置宽度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五)学校、医院
-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应当达到什么要求辽宁在线咨询 2022-01-30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绿化施工、养护、修剪作业产生的垃圾、渣土、枯枝、落叶及时清理,不得就地堆放、焚烧;(二)绿化带、绿地内出现缺株、枯树的,及时进行补植;(三)绿化带、花坛(池)内的泥土土面符合相关绿化施工规范,边缘石外侧面保持完好、整洁。树池内的绿地采用地被植物或者树池盖板等覆盖,无泥土裸露;(四)绿化设施保持完好,损坏的及时修复;(五)及时清除公共游园、绿地内的垃圾、杂物。
-
城市绿化工程施工与管理暂行条例对绿化合同的规定广西在线咨询 2022-03-16城市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绿地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按期施工、同时验收。由于季节原因不能完成绿化工程建设的,该绿化工程完成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建设单位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同时向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报送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条例规定的城市绿地率标准,确定建设项目附属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