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环境是否应该纳入工伤范畴?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2 19:22:10 151 人看过

如何理解“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至关重要。这里的“事故伤害”不仅仅是指生产事故造成的伤害,还应包括因工作原因,如工作环境、温度过高、药味刺鼻等原因引起的其他事故伤害。显然,当地工伤认定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排除了这些因素。

案情简介

2月7日凌晨3点,广东省东莞市某厂职工王楷上班的时候突然晕倒。经医院先后两次手术,王楷的命终于保住了,但却左半身瘫痪,生活无法自理,甚至连正常说话都很困难。对工厂的实地调查发现,王楷工作车间的设备温度一直保持在120到130;车间某工作岗位上的温度竟然高达40;车间里药味刺鼻。

基于上述情况,王楷的妻子向当地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及享受相应劳动保障的申请。5月22日,社保局作出王楷并非工伤的认定,理由是此次事故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同时也不符合省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刘阳不服提出行政复议。6月8日,有关部门依然维持非工伤的认定结果。

因高温因素导致王楷晕倒受伤可否认定工伤呢?

法律分析

《高温作业分级》对高温作业的解释是:工业企业和服务行业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等于或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2的作业。本案中,王楷工作的车间的设备温度一直保持在120到130;车间某工作岗位温度计显示数值高达40;车间药味刺鼻。

我国《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规定了高温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为中暑。卫生部和劳动保障部颁布的《职业病目录》中有10大类115种职业病,其中第4类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的第一种即为中暑。职业性中暑是在高温作业环境下,由于热平衡和(或)水盐代谢紊乱而引起的以中枢神经系统和(或)心血管障碍为主要表现的急性疾病。王楷的情况应属于中暑性疾病中的热衰竭,是一种职业病,属于工伤认定的范围。

社保局认为王楷并非工伤的理由是:此次事故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同时也不符合省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这个理由值得商榷。认定王楷是否是工伤应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一)的规定,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如何理解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至关重要。这里的事故伤害不仅仅是指生产事故造成的伤害,还应包括因工作原因,如工作环境、温度过高、药味刺鼻等原因引起的其他事故伤害。显然,当地工伤认定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排除了这些因素。王楷正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环境温度过高导致中暑突然晕倒。这也是一种事故伤害,应符合工伤认定的标准,且在高温车间工作的工人都要经过体检,身体条件合格才能从事相关工作。综上分析,王楷如果要进行工伤认定,享受工伤待遇,前提是应当按照职业病诊断程序,先行诊断为职业病。在有职业病诊断的情况下,应当将王楷认定为工伤。

专家意见

1.应尽快完善立法,使在高温条件下工作的劳动者的权益得到法律保障。我国1960年7月1日颁布了《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然而这个47年前颁布的条例显然已不能全面维护在高温条件下工作的职工的生命健康权益。

2.王楷夫妇可以继续主张自己的权利。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应当启动职业病诊断程序,要求进行诊断并确认属于职业病。

3.企业应高度重视高温条件下的职工安全生产保障工作,否则一旦发生像本案中的事故,企业特别是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企业,将承担巨额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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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即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只要符合工伤的条件,那么受害人依旧是可以享受工伤待遇的。发生工伤一定要做工伤鉴定,工伤鉴定报告是重要的法律证据也是赔偿依据。如果用人单位不认的情况下,第一时间要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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