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处分权与事实认定绝对性的冲突与协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0:30:35 74 人看过

当事人处分权与事实发现绝对性的冲突与协调

对于当事人处分特定权利而言,处分权与选择权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选择体现意志自由,处分体现行为自由,处分是选择权的外在载体,即自由权的载体。因此,从当事人处分权的内容来看,应当包括:

首先,诉讼程序的启动应当由当事人决定。也就是说,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包括起诉、上诉、和解、撤回和申请再审,应当以当事人的起诉行为为基础。法院不应主动根据其职权展开诉讼,以发现纠纷,这不仅是“不起诉,不处理”原则的体现,也是分庭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不仅民事案件的性质要求诉讼程序的启动取决于当事人的态度,而且诉讼正义的价值要求法院对诉讼程序的启动采取被动的态度。因为公正和中立的基本前提之一是裁判员在双方之间没有利益偏见。如果法院及其法官主动积极发现和解决社会上新出现或潜在的纠纷,他们势必卷入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破坏公正和中立的社会形象,判决的对象应当限于当事人的请求。处分权原则是最能反映民事诉讼特点的原则。这一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审判对象应由当事人特别是原告选择和确定。一旦原告在诉讼中表明主张,法院应根据原告的请求作出判决,超出原告请求范围或与原告请求相脱离的额外诉讼判决被视为严重违反处罚原则,因此法律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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