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使用税标准
第一条为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市内五个区(铁西区、和平区、皇姑区、沈河区、大东区),于洪区、东陵区街委建制地区,苏家屯区、新城子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依照本办法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的各方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房产管理部门出租给企事业单位用房使用的土地,由直接使用人缴纳。第四条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应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不实行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分厂、车间等),由总厂或总机构按土地所处地域的等级适用税额分别计算汇总缴纳。
外埠单位或个人使用我市城镇土地的,均由使用人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第五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的等级税额计算征收。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以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的,纳税人应据实主动申报土地使用面积,经税务机关核准后为计税依据。
二、法律规定
第六条土地使用税的计税单位为平方米。
尾数在零点五平方米以上的(含本数),按一平方米计税;尾数在零点五平方米以下的,不计税。
第七条根据市政建设状况和经济繁荣程度,将土地划分为七个等级,各等级年纳税额如下:一等地区每平方米,商业、饮食业五元,工业和其他行业三元五角;二等地区每平方米,商业、饮食业四元五角,工业和其他行业三元;三等地区每平方米,商业、饮食业四元,工业和其他行业二元五角;四等地区每平方米,商业、饮食业三元五角,工业和其他行业二元;五等地区每平方米,商业、饮食业二元五角,工业和其他行业一元五角;六等地区每平方米,商业、饮食业一元五角,工业和其他行业七角;七等地区每平方米,商业、饮食业八角,工业和其他行业四角。
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的职工家属宿舍二至五角。具体区域范围和适用税额,见附表。
第八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和由国家财政部门全部或部分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不含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二)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不含用于生产经营的用地);(三)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四)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不含用于农副产品加工经营用地);(五)经批准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可在十年以内免缴土地使用税;(六)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土地。
第九条下列土地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一)个人兴办的学校、医院(卫生所)、幼儿园、托儿所、福利院用地;(二)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30%以上的企业用地;(三)免税单位职工家属宿舍用地。
第十条免(缓)税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由税务机关鉴定。
第十一条免税土地变为纳税土地,应从变动之日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十二条对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单位和个人,可由纳税人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额在五万元以下(含五万元)的,由市税务局审查批准;五万元以上的,由市税务局报国家税务局审批。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税按年核定税额,采取自报核缴的办法,年初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经税务机关核定年税额后,由纳税人分季缴纳,纳税期限为每个季度的首月(即:一月、四月、七月、十月)末终了前。年税额较小的单位和个人由纳税人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可按半年或一年缴纳。
第十四条纳税人和免税单位应于每年的一月十五日前,将土地的权属,所处地域,占用面积,用途等情况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由税务机关进行纳税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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