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外商投资企业保护条例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8:52:14 467 人看过

发行部:广东省市湛江人民政府发行编号:第1条,为改善外商投资企业的软投资环境,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华侨企业等)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各职能部门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按照国际惯例办事,不得干涉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需要罚款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政府职能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事项不推卸责任。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过错影响甚至阻碍外商投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追究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恶劣的,由行政监察部门依法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三条各级政府对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的公共安全环境负责。县(市、区)、镇(乡)长直接负责本辖区的治安工作。各级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和制止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骚扰和破坏。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按湛江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收费手册》收费。对不符合《收费手册》规定的收费,企业有权拒付,并可直接向市人民政府(市长热线:3332444)或湛江市外商投资拆解中心(电话:33320493365185)投诉。禁止向外商投资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乱招揽赞助。第五条与外商洽谈投资项目,必须如实反映我市的现状,向外商免费提供咨询服务。第六条外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与市国有企业进行合资、合作经营、参股或者收购全厂的谈判,国有企业必须尽力促成。国有企业决定放弃嫁接外资,必须先报政府职能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自行放弃。国有企业擅自放弃或者拒绝外商投资的,追究企业负责人的领导责任。第七条利用外资建设基础设施项目有一个以上投资者的,政府职能部门必须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论证、评估投资者的资格和资信,选择最好的投资者。第八条董事会是外商投资企业的最高决策机关。合营各方必须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严格执行董事会的决定,不得以任何一方的决定代替董事会的决定。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基础设施项目的招标、设计、施工,由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按照我国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十条中方和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和国际惯例行事,不得非法干预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非法占用外商投资企业的财产。未经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同意,不得将外商投资企业出租给第三方经营,不得担保、抵押、质押。第十一条中方委派或者推荐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章程。第十二条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因不遵守合同、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而不能与外方合作的,应当依法及时更换。第十三条湛江市各级外经贸部门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协调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处理外商投资企业经营中遇到的问题。第十四条本规定由湛江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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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2月07日 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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