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罚金、没收财产的处罚由人民法院执行。根据刑法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应加强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对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罪犯没有依法予以执行的,或者执法不当,或者财物未及时上缴国库的,应当及时通知纠正。而实践中罚金、没收财产(以下简称两刑)执行不到位的现象严重。一是执行机关重视不够。人民法院既是两刑的判决机关,又是两刑的执行机关,存有重判决轻执行的思想倾向,表现在对两刑执行的人力、物力配备不足,安排部署、组织实施不到位。二是检察机关监督不力。有的检察机关尚未指定相关部门派专人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执行情况,发现有执行不到位的或者违法的未能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笔者认为,对两刑执行的监督应抓以下重点内容:
一查判处罚金的罪犯是否按期按数缴纳,对不能按期按数缴纳的要查明情况和原因。
二查对期满后拒不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是否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三查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财产时,人民法院是否追踪执行,使其不能逃脱罚金刑的执行。
四查对遭受不可抗拒灾祸而缴纳确有困难的是否按规定程序裁定减少或者免除。
五查没收财产是否属于罪犯个人所有财产。
六查没收财产需要偿还罪犯负债的,其是否属没收财产判决前发生的正当债务,是否有债权人的请求。
七查罚金及没收财产是否按时上缴国库,是否有挪用和私自处理的情况。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对被判处两刑的罪犯没有依法予以执行或者执行不当或者罚没的财物未及时上缴国库的,应当及时通知纠正。书面纠正要求执行机关在15日内回复,执行机关不回复的可通过上一级检察机关向执行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范方兴
乔修仁
《刑法》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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