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监事会下设专门的审计部门,上市公司应该设立专门的审计部门,履行日常的审计和稽查职责,
监督公司规范运作。审计部门由监事会主管并直接向监事会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根据监事会的要求,对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内部审计;
在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异常或监事会对上市公司某一项或多项财务指标发生置疑时,对上市公司全部或部分财务报表、账册、
凭证进行专项审计、核查;在涉及依法需要监事会独立发表意见的重大关联交易、重大对外担保、重大购买与出售等事项时,根据监事会的要求,行使专项审计稽查职能,
对上市公司拟签署的有关交易合同以及相关资料进行核查;评价内部控制制度,监督检查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全面监督检查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
分析评价经营绩效与经济责任;在不影响行使上述职责的前提下,经监事会许可,审计部门可以接受董事会或其他职能部门的委托,
对上市公司或其下属企业进行内部审计、稽查;行使其他审计、稽查职能。
上市公司监事会应根据需要设立监察、考评等职能工作小组,监事会设立职能工作小组的上市公司应该制定具体的工作细则明确其职能和权利义务范围。监察、考评职能工作小组为监事会非常设机构,
隶属于监事会管辖并直接对监事会负责。监察、考评工作小组履行对董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专项监察工作,负责对其工作情况、绩效、薪酬等进行综合评价等。
对董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察、考评结果经监事会通过后,发表监事会独立意见,并将其作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撤换、
薪酬与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一、监事会的职权是什么?
监事或者监事会的职责如下: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在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针对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诉讼。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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