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内资公司股权出资登记行为,探索扩大非货币财产出资方式,推进资本市场的发展,根据我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试行意见。
第二条股权出资是指投资人以其持有的企业(以下称“目标企业”)股权作为出资,投资内资公司(以下称“被投资公司”)的行为。
第三条以股权出资的投资人、目标企业和被投资公司的范围如下:
(一)投资人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不包括港澳台人士)或境内法人。
(二)目标企业是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但不包括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三)被投资公司是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内资股份有限公司。在试行阶段,具体限于注册在本市高新科技产业园区内的公司或者符合国家产业结构政策的公司。
第四条以股权出资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投资人用于出资的股权权属清晰、权能完整,且已足额缴纳;
(二)用于出资的股权应当由法定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
(三)股权出资额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70%;
(四)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的,应当经目标企业的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以下股权不得作为出资:
(一)未实际缴纳的股权;
(二)设定担保或被法院冻结的股权;
(三)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无记名股票代表的股权;
(四)股东(出资人)在章程中约定不得转让的股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转让的股权。
第六条目标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的实际缴纳以股东名册记载变更并修改章程为准;目标企业是非公司企业的,股权的实际缴纳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生效要件为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股权转让须经相关部门审批的,还需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前款股权的实际缴纳未经登记机关办理变更(备案)登记,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第七条被投资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或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时,未实际缴纳股权出资的,应作为认缴的注册资本计入公司注册资本,待公司成立后在两年内(投资类公司在五年内)实际缴纳并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已实际缴纳股权出资的,应提交股权实际缴纳的证明文件。
被投资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在股权实际缴纳前,股权出资部分不计入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
第八条目标企业的股东(出资人)更改为被投资公司,可采用股权转让或股权划转两种方式。采用股权转让方式的,应当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涉及国有、集体资产的,应当办理产权交易手续。采用股权划转方式的,应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用于出资的股权应当在投资人首次出资时由法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评估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评估,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报告中载明。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明显不实的,应当另选评估机构重新评估作价。股权的评估值以投资人首次出资时为准,评估价值是投资人认缴注册资本的依据,投资人以股权对应的出资金额不得大于股权的评估价值。
第十条股权出资登记包括被投资公司的设立、变更登记和目标企业的股东(出资人)变更登记(备案)。
申请人在申请办理被投资公司实收资本变更前应当先行办理目标企业的股东(出资人)变更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投资人首期出资为认缴股权的,应当依次办理下列登记:
(一)被投资公司的设立登记或者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二)目标企业的股东(出资人)变更(备案)登记,由投资人更改为被投资公司;
(三)被投资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登记。
第十二条投资人首期出资为实际缴纳股权的,应当依次办理下列登记:
(一)目标企业的股东(出资人)变更(备案)登记,由投资人更改为被投资公司;
(二)被投资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登记。
第十三条被投资公司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发起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全体股东(发起人)签署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应当就股权交付的方式、期限作出规定;
(四)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验资证明应当载明股权评估情况和评估结果;
(六)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八)住所使用证明;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以股权出资的股东签署的《股权出资告知承诺书》;
(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被投资公司办理变更注册资本登记,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股东的书面决定;
(四)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五)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验资证明应当载明股权评估情况和评估结果;
(六)以股权出资的股东签署的《股权出资告知承诺书》;
(七)被投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被投资公司在申请变更注册资本登记的同时增加实收资本的,应当提交由目标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目标企业的出资人变更为被投资公司的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目标企业的股东(出资人)变更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法人备案申请表》);
(二)公司(企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股东(大)会决议或被投资公司出具的书面决定;
(四)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划转证明,涉及国有、集体资产的还应提交产权交割证明;
(五)被投资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
(六)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七)目标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股权转让须经相关部门审批的,还应提交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目标企业因股东(出资人)变更导致企业性质发生变化的,应当同时办理相关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实行注册资本分期缴纳的被投资公司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四)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五)由目标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目标企业的投资人变更为被投资公司的证明文件;
(六)被投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本试行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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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保持一致; (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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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法和股东出资的意见河北在线咨询 2022-08-15公司法股东出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可以采用货币持资方式,也可以采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方式。每种出资方式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货币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方式是指股东直接用资金向公司投资的方式,其认缴的股本金额应在办理公司登记前将现金一次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临时帐户,并向公司出示其资信证明,以证实其投资资格和能力。 (二)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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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出资登记手续澳门在线咨询 2022-03-12答:办理股权出资登记手续,除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企业登记提交材料的规定执行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以股权出资的投资人签署的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有关投资人应当对所认缴出资的股权符合股权出资条件,且不具有禁止出资的情形等作出承诺。 (二)股权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股权公司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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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内资公司股权不进行工商登记可否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2-16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此外《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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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东没有出资的股权能否在本公司购买湖南在线咨询 2022-11-271、股东没有出资可以享有股东权益。 2、法律在规定股东享有权利的时候,仅以股东的身份作为享有股东权的基础,而没有附加任何限制或条件,可见,股东只要被公司、工商登记管理机关承认其股东身份,就可以依照法律、章程的规定享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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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公司股权出资必须要履行股权转让手续吗新疆在线咨询 2022-04-24从立法上看,股权出资必须履行股权转 让的手续。根据《公司法》第28之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由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属于现物出资,因此必须办理股权的转移手续,《公司法》的上述规定无疑是股权出资必须履行股权转让手续的法律依据。显然,如果没有股权转让,则股权出资根本无从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