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三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健康发展,根据《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建设厅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黑价联字[2003]43号)和《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05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价格主管部门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施管理。
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与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与同一区域内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保持合理差价,切实体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
三、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其中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不含利润。
(一)开发成本
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2.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3.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4.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5.管理费,按照不超过本条1至4项费用之和的2%计算。
6.贷款利息,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7.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收。
(二)税金
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
(三)利润
按照不超过开发成本1至4项费用之和的3%计算。
四、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一)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
(二)开发经营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建设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
(三)对各种社会公益事业的集资、赞助、捐赠及其他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费用;
(四)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五)按规定已经减免及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五、政府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住宅部门在项目招标前测算建设成本,确定招标底价,向社会招标,中标价格为开发项目住房的基准价格(建筑面积/平方米);建设单位中标后到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销售价格并履行相关手续。
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自建单位依据开发成本进行测算、核定价格,并在预(销)售前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确定住房价格应附以下资料:
(一)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申报表和价格构成项目审核表;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立项、用地批文及规划、拆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三)建筑安装工程预(决)算书及工程设计、施工合同复印件;
(四)《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任务书》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标通知书。
自建单位除附上述(一)、(二)、(三)项材料外,还应提供《哈尔滨市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任务书》和本单位售房实施方案。
七、零售单套住房销售价格,应在基准价格基础上,加楼层差价率、朝向差价率和浮动幅度。计算公式:单套住房销售价格=(该项目住房基准价格×(1+浮动幅度)]×(1+楼层差价率+朝向差价率)。
楼层差价率、朝向差价率按整幢(单元)增减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计算楼层差价时,应将门市房等非住宅和阁楼剔除。楼层差价增减幅度不得超过±20%,朝向差价增减幅度不得超过±10%。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可以在上述规定范围内自行确定是否增减及增减幅度。
八、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的上浮幅度不超过3%,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在核定价格时确定,下浮幅度不限。
九、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经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
十、凡未经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价格及单位自建未进行价格备案的,房产住宅部门不予核发销售(预售)许可证及办理房屋产权相关手续。
十一、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明码标价。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布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批准文号及楼层差价率、朝向差价率和浮动幅度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十二、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监督检查。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及自建住房单位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及本意见规定的价格行为的,市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给予处罚。
十三_、本意见自4月1日起施行,哈价经发[1999]8号文件同时废止。此前在建项目、已经购买或签订买卖合同(协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规定执行。
十四、本意见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建中低价位商品住房信贷力度的规定是怎样的贵州在线咨询 2022-02-27(一)出台20条新政,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发挥房地产业促进经济增长和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和黑龙江省已出台的宏观调控措施,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摘登】加大在建中低价位商品住房信贷力度加大对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建设特别是在建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
-
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是如何的?澳门在线咨询 2022-07-31(四)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商品住房价格较高的城市,可以适当扩大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范围。 (五)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六)市、县住房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和工作机制,认真履行审核责任,确保配售过程公开透明,配售结果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禁委托开发企业、中介机
-
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5条具体内容有哪些?安徽在线咨询 2022-09-05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工作。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工作。发展改革、城市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价格、民政、税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的相关工作。
-
经济适用房价格管理是如何管理的?上海在线咨询 2022-04-05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房产管理部门依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政府、企业等单位集资合作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
哈尔滨有什么经济适用房安徽在线咨询 2022-08-12不同城市推出的经适房申请条件也是有所不同。例如上海经适房申请条件如下: 1、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7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县)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5年。 2、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3、3人及以上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39600元(含39600元)、人均财产低于120000元(含120000元);2人及以下申请家庭人均年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