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前财产保全程序是怎么样的,有什么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2-28 18:10:09 323 人看过

离婚诉前财产保全程序依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收费标准如下:1.保全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2.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3.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财产保全费用的计算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但要提供你诉讼标的同样额度的担保。对于上诉期限内发生的保全费用负担,可以区别两种不同情况下保全的性质作出符合法律精神的处理。第一种情况是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上诉而引起二审程序,这时申请人可以在二审中对保全费用要求一并处理,由二审法院确定如何负担。因为对于二审诉讼过程来说,先前的保全相当于诉讼前的保全,只是由于当时案件是否能进入二审程序尚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保全措施暂由一审法院作出,而对这部分诉讼费用因一审诉讼过程已经结束,一审法院不可能再对保全费用的负担作出确认,所以应由二审法院在作出终审判决(调解、裁定)时一并确定保全是否正当及保全费用如何负担。第二种情况是当事人均不上诉而使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这时先前的保全在性质上则相当于在执行过程中采取的强制措施,只是由于情况紧急而将时间提前并由原审合议庭作出,此时发生的诉讼费用则相当于执行过程中的诉讼费用,应由执行庭在执行终结时对此费用与申请执行等费用一并确定由被执行人负担。同理,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前也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其保全费用的负担也应按照这个原则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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