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人寿、意外伤害和健康保险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4-17 02:36:44 96 人看过

主要内容概述

人身保险合同概念;人身保险合同特征(了解);人身保险合同分类(了解);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重点)

一。人身保险合同

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

1.主体特征:主体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既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不同的人。当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的,保险金由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未指定受益人)行使。

2.人身保险合同是定额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保险金一般是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或届满时,保险人根据约定给付保险金额的全部或部分,给付的多少,按照事先约定。

3.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必须具有特殊身份关系。投保人对下列人员有保险利益:

(1)本人;

(2)本人的配偶、子女、父母;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除上以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其有保险利益。

4.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请求支付。

三。人身保险合同的分类

1.按保障范围分:人寿保险合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

2.按投保方式分: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个人人身保险合同

3.按合同实施方式分:自愿保险合同;强制保险合同

四。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

1.两年后不可否定条款

在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应该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年龄和健康状况,如果不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为了防止保险人的滥用权力,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只能在合同生效两年内,以告知不实主张合同无效,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两年后,就丧失此权力。

2.迟交宽限条款

人身保险合同一般时间都比较长,在此前间内,由于投保人的疏忽、经济变化、临时性的资金周转不灵等原因可能影响投保人的按时交费。为了保护投保人的利益,保险法规定一段时间为迟交宽限期。我国为60日。如果超过60日,保险人有权中止保险合同。

3.中止、复效条款

中止、复效条款是使被保险人、受益人恢复保险的保障的一种措施。也就是,投保人如果在合同效力中止的两年内,如果能够交上保险费的,并希望保险合同复效,经保险人的同意,合同效力继续有效。复效的条件:投保人有申请复效的意思表示,补交合同中止期间的保险费(包括利息),具备原保险合同订立的投保条件,申请必须在复效期间内提出,保险人同意。两年内,如果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时,如果投保人已交足两年的保险费的,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没有交足的,保险人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4.不丧失价值条款

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达到一定的年限后,保险单便具有现金价值。如果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而要求退费时,保险金所具有的现金价值不丧失。保险法上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自接到解除保险合同通知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为交足两年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5.误告年龄条款

保险法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保险人有权对保险金额进行调整,如果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交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其补交;如果保险费多交的,保险人应退还多收的费用。

6.自杀条款

为了避免蓄意自杀者通过投保的方式图谋保险金,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人身保险合同一般把自杀作为一种除外条款,但是是有期限的。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如果是两年内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十二章人寿保险合同

主要内容概述

人寿保险合同概念;人寿保险合同特征;人寿保险合同保险人给付义务的免除;人寿保险合同种类

简易人身保险合同概念;简易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

团体人身保险合同概念;团体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

一。人寿保险合同

以被保险人生存或死亡为保险事故,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给付一定保险金额予受益人或其他赢得之人的合同。

二。人寿保险合同的特征

1.保险标的的不可估价性

2.保险金的定额给付性

3.人寿保险承保危险的特殊性:人寿保险所承保的死亡保险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增长,因为随着年龄的增大,死亡率越高;人寿保险所承保的危险有规律所循,生老病死,自然规律,每个人都会有;人寿保险所承保的危险是单个人的危险,比较分散,不像财产保险一次巨灾损失巨大

4.保险期限的长期性:一般是3-30年,财产保险为不超过1年

5.人寿保险一般不能代位求偿:除非是由于第三人的行为产生了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等的开支时,保险人赔付支付的医疗费后,可以代位求偿。

三。人寿保险合同保险人给付义务的免除

1.被保险人在合同未满的两年内自杀的。

2.投保人与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

3.被保险人因犯罪致死的。

四。人寿保险合同的种类

1.以保险事故为标准分:死亡保险合同;生存保险合同;生死两全保险合同

2.以保险金给付方法分:资金人寿保险合同;年金人寿保险合同:终身年金保险合同;定期年金保险合同;即期年金保险合同;延期年金保险合同

3.以保险合同承保的技术和范围分:普通人寿保险合同;简易人身保险合同

4.以被保险人的人数分:单独人寿保险合同;联合人寿保险合同;团体人身保险合同

五。简易人身保险合同

指按月交付保险费、无体检的低额人身保险合同。

六。简易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

保险责任:

1.保险合同期限届满被保险人仍然生存的。

2.保险合同生效180天后被保险人因病死亡的。

3.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期限内因意外伤害死亡的。

4.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期限内意外事故而伤残的。

5.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两年后自杀的。

除外责任:

1.投保人在投保时对被保险人的严重疾病如严重的心脏病、癌症等故意隐瞒,且事后被保险人的死亡因所隐瞒的病情复发所引起的。

2.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3.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不满两年内自杀或其他故意行为而导致身亡或残废的。

4.被保险人因犯罪行为所致的死亡或伤残的。

5.被保险人因战争或军事行为所致死亡的。

七。团体人身保险合同

指社会团体作为投保人,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成员即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死亡或意外事故所致伤残或死亡时,按照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合同。

八。团体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

保险责任:

团体人身保险合同是负责死亡和残废在一年期定期的保险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因意外伤害事故死亡的或残废的,保险人负有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除外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

3.战争或军事行为。

十三章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健康保险合同

主要内容概述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概念;意外伤害保险特征;意外伤害保险种类;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给付

健康保险合同概念;健康保险合同特征;健康保险合同的种类;健康保险合同的给付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与人寿保险合同的区别(重点)

一。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保险人于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及其所致残废或死亡时,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

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特征

1.伤害必须是人体的伤害

2.伤害是意外事故所致:外来,偶然(核心),剧烈

三。意外伤害保险的种类

1.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保险期限为一年或不到一年。如果被保险人因伤害致残,可免收或少收保险费,并附加残废津贴。如应伤害致死,除原定的保险金额外,保险金的给付还可根据约定增加一定的幅度。

2.特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交通事故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电梯乘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3.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四。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给付

1.按合同约定,根据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中的实际损失,在约定的保险金额内给付保险金。

2.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给付,或按照一定的比例给付。

五。健康保险合同

指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于被保险人因疾病、分娩,以及因疾病、分娩而致被保险人伤残、死亡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

六。健康保险合同的特征

1.性质上看,它介于人身保险合同和损失保险合同之间,健康保险合同具有双重性。

2.目的上看,健康保险合同即可以列入商业保险合同也可列入社会保险合同之中。

3.健康保险合同中的生育险,保险对象只能是女性,且只能是可以生育的女性。

七。健康保险合同种类

1.按保险人承担损失的标准分:医疗费用保险合同;收入保险合同;死亡与残废保险合同

2.一保险事故为标准分:疾病保险合同;生育保险合同

八。健康保险合同的给付

1.只有疾病、分娩而未发生残废死亡的,保险给付通常只补偿医疗费的支出

2.因疾病、分娩而残废的,保险给付医疗费的支出外,还要补偿被保险人生活收入减少所致损失

3.因疾病、分娩而死亡的,保险人在填补丧葬费用之外,还要补偿遗属生活费用之所需。

九。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与人寿保险合同的区别

1.保险期不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期限一般较短。人寿保险合同的期限一般较长

2.保险费的支付办法不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一般是一次交费的办法,因为时间较短所以在合同期满后未发生保险事故的,不存在返还保险金和退还保险费。人寿保险合同因为时间较长,经过一定时期后,保险单就会有自身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合同期满后,即便没有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有责任返还保险单上的现金价值。

3.承保的危险不同,意外伤害保险承保的是意外伤害,保险事故是因为意外而伤残死亡。人寿保险合同承保的危险既有死亡,亦有生存,但并不包括伤残,不问是怎样死亡的,不管是意外还是自然原因都是保险事故。

此外,合同订立时,承保的年龄要求也不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不问年龄都可以。人寿保险合同有年龄的要求,简易人身保险合同投保时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团体人身保险合同投保时年龄不得超过6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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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伤害也是法律中的一种概念,但我们经常将它和人身损害混淆在一起,下面我们来看看人身伤害和人身损害的区别。人身损害:主要指人的身体受到的侵害,也包括由身体受到的侵害而导致的财产和人身方面的损失。多在民事案件中用到。人身伤害:主要指人的人格和身份两种权利受到的侵害,既包括身体上受到的不法侵权,也包括人格方面诸如名誉、荣辱、隐私、人身自由等等民事权利受到的侵犯,如誉伤害,隐私伤害,姓名伤害,自由伤害等
    • 人身意外保险包括人身意外伤害吗
      台湾在线咨询 2023-12-21
      1、外来因素造成的,是指由于被保险人身体外部原因造成的事故,如车祸、被歹徒袭击、溺水、食物中毒等。 2、突发的,指在瞬间造成的事故,没有较长的过程,如落水、触电、跌落等。而职业病是由于伤害逐步形成的,而且是可以预见和预防的,故不属于意外事故。 3、意外发生的,指被保险人未预料到和非本意的事故,如飞机坠毁等,另有一些事故虽然可以预见或避免,但由于无法抗拒或履行职责不得回避,也应列入“意外”范围,如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