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工伤保险待遇具体都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4 10:22:57 187 人看过

一、一般工伤具体赔偿项目、标准:

(一)医疗费(基金支付)

1、标准:按照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二)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基金支付)

1、标准:杭政函[2011]99号,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5元,交通费据实报销,食宿费为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途中所产生的伙食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规定限额(伙食费每人每天50元、住宿费每天200元)内按凭据据实报销食宿费。

2、要求: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需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康复治疗费(基金支付)

1、标准:按照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四)辅助器具费(基金支付)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五)停工留薪工资福利(单位支付)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六)护理费

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17年是4699)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七)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1、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2014年最低缴费基数为2226元),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八)五级、六级伤残待遇(职工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1、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用人单位可能支付伤残津贴。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基金可能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单位可能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两项均为解除或者终止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2017年是4699)。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和由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

4、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53号)第五条

(九)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期满或职工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1、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基金可能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单位可能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两项均为解除或者终止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2017年是4699)。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10个月,八级7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和由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10个月,八级7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53号)第五条

杭州是劳动部门对劳动者的保护还是比较周全的,除了基本的工伤的赔偿外,对劳动者在生病治疗期间的待遇也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其中劳动者在生病期间的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均可以得到用人单位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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