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产生的原因及解决办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7:14:07 132 人看过

1、劳动争议产生的原因在劳动用工过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能因下列原因发生劳动争议:(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存在劳动关系而发生的劳动争议,争议双方的关系性质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招用新员工后,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期限内与新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部分用人单位在老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后,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老员工续签劳动合同,未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否则可能发生争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除名、解聘、辞退等原因发生的争议,辞职和辞职

如果发生退市、辞退、辞职和辞职,雇主和雇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处理争议,否则可能发生争议

(4)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工作时间争议,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否则可能发生纠纷

(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发生纠纷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否则可能发生纠纷

(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可能发生的其他劳动争议(2)解决劳动争议的途径(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上述原因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争议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决,或者由工会(第三方)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履行和解协议。不能达成或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或者劳动仲裁。(2)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包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成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发生劳动争议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可以向上述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订立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字、调解组织盖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由当事人履行。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用人单位因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不履行调解协议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劳动者持调解协议书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3)通过劳动仲裁解决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权和当事人的劳动争议仲裁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为共同当事人。第三人对劳动争议案件的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主动申请参加仲裁活动,也可以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劳动争议仲裁应当公开进行,但当事人约定不公开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得公开进行。

2.申请和接受劳动争议仲裁的期限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仲裁时效因一方向另一方主张权利、请求有关部门救济或另一方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期限内申请仲裁的,暂停仲裁期限。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不受一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仲裁申请书难以书写的,申请人可以口头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服或者逾期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度。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和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回避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长开庭时间,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回避的,可以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作出缺席裁决,当事人可以自行解决,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仲裁庭应当在作出裁决前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调解不成或者一方当事人在调解书送达前撤回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仲裁庭对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决,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期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下列两个有争议的问题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裁决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一)追讨劳动报酬的争议,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费或者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的补偿费(二)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对上述两项争议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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