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协议如何认定借名买房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5-09 04:22:48 94 人看过

对于认定是否属于借名买房行为,需从以下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首先,财产的占有和使用状况;

其次,实际出资情况;

最后,双方是否存在借名购房的合意。具体而言:

(1)他人名义购房,借名人与登记人产生争议时,如果有明确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置房产,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那么借名人实际上拥有房屋的权益,此时,借名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请求登记人(即出名人)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登记手续。

然而,当该房屋因为登记人的债权人申请查封或者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涉及到善意交易的第三人利益时,则不适用上述规则。需要注意的是,在此种情况下,当事人之间必须事先签订书面协议,或者有充分的证据可以证明借名购房的真实性。

同时,借名人不得以自己是实际出资人为理由,对抗善意的第三人,除非第三人明知或者应该知道这种情况。

(2)一方当事人确实为购房出资,但未能证明双方存在借名登记约定的情况下,如果另一方当事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确实参与了房屋的购买过程,并且出资关系成立,但仅凭这些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那么,他提出确认房屋归属权或者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请求,将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不过,他仍然可以向登记人主张出资所对应的债权,这部分债权应根据出资的性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换句话说,在此种情况下,出资人只能向对方当事人主张双方形成的借款债权债务关系,他只能收回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而无权获得房屋的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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