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管理人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09:02:30 435 人看过

船舶管理人是指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的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从事船舶管理(包括狭义的船舶技术管理、船舶商务管理、船员管理等)的人,但此种活动的费用及权利、义务、后果等均由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承担。只要符合上述特点的人都可以成为船舶管理人,船舶管理人是基于委托关系来进行管理的。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海商法中特有的并区别于民法损害赔偿的一项特殊法律制度,指因从事航运或与之有关的船舶因船长、船员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发生海损事故造成人命和财产的重大损失时,责任主体依法在一定限额内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

主体资格的认定:

是否具有主体资格是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首先要考虑的问题。1957年《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公约》第6条规定,责任限制主体包括两类人:第一类为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管理人和经营人;第二类为船长、船员以及为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管理人和经营人服务的其他受雇人。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的规定,又进一步扩大了责任限制主体的范围。根据公约第2条规定,船舶所有人是指海船的所有权人、承租人、管理人、经营人。在广义船舶所有人的定义下,船舶管理人仍在可限制责任的主体范围内。因此,根据国际公约,船舶管理人和船舶所有人一样,可以就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向法院申请责任限制。

船舶管理人的法律责任

船舶管理协议是船舶所有人和管理人之间确立民事法律关系的证明,是包含有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内容的委托合同。船舶管理人是否存在违约责任,主要依据船舶管理协议的内容来判定。

在船舶发生过失碰撞或其他侵权行为中,船舶管理人可能作为船员雇主而承担雇主责任,在面对第三方索赔时往往也很难基于委托关系或替代责任免除赔偿责任。这一点已经在国内外众多案例中得到体现。

由于船舶管理人特殊的业务内容和法律地位,它面临的诉讼风险可能因为违约而来自于船舶所有人、因为代理原则不够清晰而来自合同的相对方,甚至还可能来自没有合同关系的第三方。尤其在侵权责任中,海事赔偿的数额往往是巨大的,而一个月10000美元(很多管理费用更低)的管理费根本不允许船舶管理人去承担如此的责任。因此,赋予船舶管理人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是十分必要的。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25日 12:5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船舶相关文章
  • 三无船舶处理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三无船舶处理法律规定是什么关于“三无船舶”指代和处理的相关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在这法律法规中,“三无船舶”被定义为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既无有效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亦无捕捞许可证)以及无船籍港的船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海洋工程、海岸工程未按规定配备相应的防止船舶碰撞的设施、设备并设置专用航标;(二)损坏海上交通支持服务系统或者妨碍其工作效能;(三)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设置、撤除专用航标,移动专用航标位置或者改变航标灯光、功率等其他状况,或者设置临时航标不符合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航标设置点;(四)在安全作业区、港外锚地范围内从事养殖、种植、捕捞以
    2024-07-08
    432人看过
  • 如何理解船舶保险责任
    法律综合知识
    船舶保险是指以各类船舶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主要分为国内保险和救助船舶。
    2022-04-06
    150人看过
  • 船舶所有权注销怎么办理,船舶所有权注销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一、什么是船舶所有权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船舶占有是指船舶所有人对船舶实际上的掌管和控制,这是船舶所有人对船舶投人生产性营运的前提条件;船舶使用是指船舶所有人依照船舶性能和用途利用船舶逬行营利的权利,是为了实现船舶的营运目的;船舶收益是指船舶所有人通过船舶的营运而收取的利益,包括运费、租金和相应的利息收人;船舶处分是指船舶所有人依照自己的意志通过某种法律行为而对船舶进行的处置,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如船舶拆解、弃船等,和法律上的处分如将船舶转让、卖与他人、在船舶上设定抵押权等。二、船舶所有权注销怎么办理(一)项目名称:船舶所有权取得、转让、消灭登记;项目编码:222交通05—03。(二)行政审批许可、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三)项目审批许可、办理类别:承诺件(四)行政审批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市航务海事、局(五)行政审批许可、决定
    2023-06-06
    66人看过
  • 航次租船由谁来负责船舶营运管理
    一、航次租船由谁来负责船舶营运管理航次租租船与光船租赁不同,光船租赁只出租船舶给承租人,船员由租赁人雇用,而航次租赁由出租人负责船舶的运营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九十三条航次租船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载货重量、容积、货名、装货港和目的港、受载期限、装卸期限、运费、滞期费、速遣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第一百零一条出租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卸货港卸货。合同订有承租人选择卸货港条款的,在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确定的卸货港时,船长可以从约定的选卸港中自行选定一港卸货。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确定的卸货港,致使出租人遭受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出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擅自选定港口卸货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二、定期租船合同的特点(1)出租人负责提供配备船员的船舶。这一点是定期租船合同与光船租赁合同主要相区别的地方。(2)承租人在约定的租期内取得约
    2023-04-29
    81人看过
  • 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四条二款和第十一条一款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籍民用船舶(以下简称中国籍船舶)以及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港口、锚地的外国籍船舶(以下简称外国籍船舶)。第三条交通部授权港务监督机构(含港航监督机构,下同)对船舶升挂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以下简称中国国旗)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船舶登记法规办理船舶登记,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船舶,方可将中国国旗作为船旗国国旗悬挂。第五条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况外,下列中国籍船舶应当每日悬挂中国国旗:(一)5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二)航行在中国领水以外水域和香港、澳门地区的船舶;(三)公务船舶。第六条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港口、锚地的外国籍船舶,应当每日悬挂中国国旗。第七条船舶应按其长度悬挂下列尺度的中国国旗:(一)150米及以上的船舶,应悬挂甲种或乙种或丙种中国国旗;(二)5
    2023-06-08
    94人看过
  • 船舶碰撞承运人责任比例
    一、船舶碰撞承运人责任比例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船舶发生碰撞的,承运人要按照过失的程度的比例承担责任,过失程度相当或者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的,平均负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前款所称船舶,包括与本法第三条所指船舶碰撞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第一百六十八条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一船的过失造成的,由有过失的船舶负赔偿责任。第一百六十九条船舶发生碰撞,碰撞的船舶互有过失的,各船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过失程度相当或者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的,平均负赔偿责任。互有过失的船舶,对碰撞造成的船舶以及船上货物和其他财产的损失,依照前款规定的比例负赔偿责任。碰撞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各船的赔偿责任均不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互有过失的船舶,对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负连带赔偿责任。一船连带支
    2023-04-29
    460人看过
  • 船舶修理保险、船舶建造保险知识跟保险责任
    船舶修理保险船舶修理保险是保险人承保船舶在修理或改造作业期间,因保险事故造成损失或责任的保险。从广义上说,是海上船舶保险的一种,国际保险市场上称为船舶修理人风险保险。船舶修理保险具有的特点具体表现在:(1)船舶修理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以是船舶所有人,也可以是船舶修理人。(2)船舶修理保险合同,可以是独立的保险单,也可以在船舶保险单中以加保船舶修理条款的形式出现。(3)该保险不仅承保船舶修理期间的海上和陆上危险,而且,承保船舶修理人基于其过失依法律或合同应向第三人承担的赔偿责任。(3)该保险的其保险价值不应低于该船舶修理之前的市场价值与修理费估算额之和。因为,被保险人若因为船舶在修理期间的危险性较航行中为低,而故意将保险价值压低,必然使保险人收益减小。当然,基于船舶修理的风险性低于航行,该保险收取的保险费较低。(4)由于被保险船舶的价值会随修理工作的进行而增加,因此,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
    2023-06-09
    184人看过
  • 船舶吨税的征收管理
    (1)吨税由“海关”负责征收。(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船舶进入境内港口的“当日”。(3)纳税期限①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自海关填发吨税缴款凭证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清税款。②纳税人未按期缴清税款的,自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4)多退少补①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应税船舶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补征税款。②因应税船舶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自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征少征或者漏征税款0.5‰的滞纳金。③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立即通知应税船舶办理退还手续,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④应税船舶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以书面形式要求海关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一、如何计算船舶吨税船舶吨税按船舶净吨位和使用期确定累进税额标准,分为一般税
    2023-03-19
    430人看过
  • 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办理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5年)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11年)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雇用未取得相关职务证书人员上船作业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第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取得职务证书,其他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训练。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二、办理费用不收费三、办理地点德庆县德庆大道综合服务中心大楼四、办理材料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
    2023-05-28
    343人看过
  • 船舶海事侵权责任是怎样的?
    船舶海事侵权责任是需要承担赔偿损失或者是恢复原状等相关的侵权责任。交通部发布《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设立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的市场准入条件,个体船东为寻求市场机会,夹缝中求生存,将船舶委托持有经营资质的企业,以受托企业的名义进行运输。在这一市场准入的外衣下,船东与受托企业签订委托经营合同,该企业为登记所有人或经营人,但仍由船东实际运作,该企业仅收取经营费,无需也无法控制和管理船舶,导致市场准入制度的虚设,滋生“船舶挂靠”的恶性土壤。此外,我国的船舶登记和运输经营资质审批注重形式审核,并不审查船舶的真实权属关系,且缺乏有效的后续跟踪,宽松的监管为船舶挂靠提供了条件。近年来,沿海船舶的挂靠现象基本消除,但内河船舶的挂靠行为依然存在,特别是由沿海地区转向内陆省份的趋势比较明显,主要集中在水路运输便利的内河港口城市。对船舶挂靠形式进行类别分析,根据挂靠经营的程度,分为纯挂靠型和半挂靠型。前
    2023-04-05
    191人看过
  • 江苏省船舶检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船舶具备安全航行、作业的技术条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区域内:(一)在本省登记或者将在本省登记的在用船舶;(二)新建、改建和修理的船舶;(三)船舶所使用的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检验的有关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以下简称船用产品)。下列船舶不适用本办法:(一)军用舰艇、公安船艇、渔业船舶、体育运动船艇;(二)依法不需要登记的其他船舶。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实施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工作。第四条船舶和船用产品的设计、制造和修理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范、规则、规程和技术标准以及中国政府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第二章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第五条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申请下列检验:(一)新建和改建船舶时,申请建
    2023-06-08
    331人看过
  •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船舶引航活动,维护国家主权,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适应水上运输和港口生产的需要,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内河和港口从事船舶引航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船舶引航是指引领船舶航行、靠泊、离泊、移泊的活动(以下简称引航);(二)引航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内河和港口为引航划定的区域;(三)引航机构是指专业提供引航服务的法人;(四)引航员是指持有有效引航员适任证书,在某一引航机构从事引航工作的人员;(五)船舶是指任何用于水面、近水面和水下航行或者移动的船、艇、筏、移动式海上平台,包括国内外商船、军用船舶、公务船舶、工程船舶和渔船等。第四条交通部主管全国引航工作。市(设区的市,下同)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引航行政管理工作。交通部设置的长江航务管理部门负责长江干线引航行政管理工作。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引航安全监督管
    2023-06-06
    57人看过
  • 三无船舶处理的法律条款
    “三无船舶”是指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有效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捕捞许可证〕、无船籍港的“三无”渔业船舶。在交通部《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假冒他船船名和船籍港、伪造船舶证书和证书登记事项与船舶实际不相符合者,均按“三无船舶”对待。一、车船税每年都要交吗不交有什么影响车船税是每年都要交的。所谓车船税,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应缴纳的一种税。车船税不交会产生滞纳金和罚款,同时车辆无法年审,保险也会失效。相关法律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车船税,车主需要交纳滞纳金,滞纳金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收取。二、船舶触碰造成设施损害的赔偿船舶触碰造成设施损害的赔偿包括全损赔偿和部分损害赔偿。船舶全损的赔偿包括船舶价值损失;未包括在船舶价值内的船舶上的燃料、物料、备件、供应品,渔船上的捕捞设备
    2023-04-01
    156人看过
  • 什么是国际船舶刑事管辖权
    关于国际船舶管辖权,根据国际惯例,如果船舶发生碰撞,国际船舶管辖权对海上或其他水域船舶碰撞事故造成船舶或船上人员损害的责任划分和诉讼具有管辖权,如果双方属于同一国家,并且发生在该国领海内,则碰撞事故的管辖权属于该国。公海上不同国籍船舶碰撞事故的管辖权。通常,受害船舶对受害船舶的投诉应提交给受害船舶所在国的法院,并受受害船舶所在国法院的管辖;然而,在实践中,各国对涉外船舶碰撞事故的管辖权存在不同的看法。法国坚持认为,当受害船舶只是一艘法国船舶时,法国拥有管辖权,即使另一艘船舶只是一艘外国船舶。如果双方都是外国船舶并接受法国管辖,法国法院也行使管辖权英国和美国声称,他们对船舶碰撞事故拥有广泛的管辖权,不仅是对本国船舶与外国船舶之间的碰撞案件,但是,当碰撞船舶的双方都是外国船舶且仅涉及外国利益时,只要其中一方或其中一方在其国家管辖范围内,意大利认为即使双方都是外国船舶,只要最靠近碰撞地点的港口是
    2023-05-07
    87人看过
换一批
#海事海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船舶
    词条

    船舶是需要进行登记的,根据我国的法律,下列船舶应当进行登记: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 更多>

    #船舶
    相关咨询
    • 船舶建筑擅自拆船承包的法律责任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3-16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区、作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二)临时使用港口岸线建设永久性设施的;(三)临时使用港口岸线期限届满后一个月内没有自行拆除并恢复岸线原貌的。
    • 船舶碰撞法律责任鉴定用什么律师
      新疆在线咨询 2023-07-13
      1、民事案件收费 (1)无财产争议案件 普通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外地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代理费不低于20000元。 (2)法律文书案件 代为撰写、修改、审查法律文书,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难易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每份文书在600-2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3)律师见证 根
    • 船舶轮舶的船舶使用许可管理条例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1-30
      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自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港口设施。港口岸线使用人取得深水岸线使用许可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时限开工建设港口设施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港口岸线使用人取得非深水岸线使用许可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时限开工建设港口设施的,岸线使用许可失效,由省港口管理部门予以注销。如遇不可抗力,待不可抗力事由消失后,可以申请续期使用。续期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 如何理解船舶保险责任?
      青海在线咨询 2022-11-01
      船舶保险是指以各类船舶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主要分为国内船舶保险和远洋船舶保险两大类。船舶保险的保险责任主要有: 1、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2、碰撞责任; 3、施救费用; 4、共同海损和救助船舶。
    • 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管理办法是什么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3-16
      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或者中国企业法人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应当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其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应当有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的经历。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企业,应当在开业后30日内持营业场所证明文件和有关人员资历证明文件向交通运输部备案。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企业变更企业信息或者不再从事国际船舶代理经营活动的,应当在信息变更或者停止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