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市委托下放权限至县审批或英德市立项(备案、核准)的生产建设项目;2)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3)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SL204—98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4)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5)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6)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7)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
二、办理材料
符合法定形式、准确性;每项内容填写清晰、准确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符合条件需提交,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符合条件的提供。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符合条件的提供。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符合条件的提供。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矿山类项目需提交开发利用方案的评审意见;园区或城镇建设类项目需提交园区规划批复或评审意见。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申请人在报批前需提交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的并经过专家评审修改后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原件。加盖申请人和编制单位公章
生产建设项目如有取土、弃渣需外借、外运的需提交;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
规划选址意见书、园区认定意见等复印件,可编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
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清远市英德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金子山大道行政服务中心科技馆一楼5号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不含现场踏勘、专家评审及方案修改时间),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关于XXX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意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依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启动特殊程序,组织专家评审、听证等作出审查结论,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关于XXX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意见》和《XXX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专家评审意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行到英德市英城街道办金子山大道行政服务中心科技馆一楼水务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的,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的,代理人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提交书面委托书原件。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报告书审批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英德市英城街道办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科技馆水务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不含现场踏勘、专家评审及方案修改时间),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关于XXX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意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依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启动特殊程序,组织专家评审、听证等作出审查结论,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关于XXX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意见》和《XXX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专家评审意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行到英德市英城街道办金子山大道行政服务中心科技馆一楼水务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的,代理人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提交书面委托书原件。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英德市英城街道办金子山大道行政服务中心科技馆一楼水务局窗口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英德市水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
第九条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向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各一式三份。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审查,或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或者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但是,技术评审时间除外。对于特殊性质或者特大型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审查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或者个人。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
第四条第四条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凡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
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央立项,且征占地面积在五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五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或者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中央立项,征占地面积不足五十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五十万立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地方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相应级别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跨地区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年)
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
第十条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的审批条件如下:(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二)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三)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四)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五)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六)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
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7年)
第二十三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审查机构在审查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时,应当同时审查水土保持设施设计内容并征求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的意见。未进行水土保持设施设计或者不符合水土保持技术规范和标准的,主体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不予批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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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设施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文件中应当包含水土保持设施的要求重庆在线咨询 2022-03-07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应当依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有关技术标准开展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报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备案,审查后续设计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生产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文件中应当包含水土保持任务和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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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办法第十条内容是些什么?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9-05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前,对拟批准的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作出审批决定后,将审批结果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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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处罚依据湖北在线咨询 2022-01-28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