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如下: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并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第五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视同销售行为销项税额的核算
视同销售行为就是从会计角度看,不属于销售行为,不确认销售收入,但是税法上应视为对外销售,计算应交增值税并产生销项税额。企业发生视同销售的行为很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两项:一是企业购进的货物用于企业外部非销售行为;二是企业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企业内部和外部非销售行为。上述“用于企业外部非销售行为”主要包括:
1、用于对外投资行为;
2、用于对外捐赠行为;
3、用于对外顶账行为(低偿债务);
4、用于非货币性交易换出行为;
5、用于对外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上述“用于企业内部非销售行为”主要包括:1、用于企业非应税项目如固定资产基建工程等;2、用于职工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项目。企业购进的货物只有用于企业外部才视同销售行为,而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无论用于企业内部或外部,均视同销售行为,其应交纳的增值税作为当期的销项税额处理,计入“销项税额”项目。理由是:其一,该行为会产生增值额,应交纳增值税,避免企业因上述行为而逃避纳税;其二,保证增值税税款抵扣链条的连续性;其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具体体现。
具体账务处理:凡企业发生视同销售行为,应交纳的增值税,用于什么项目,记到什么项目上。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内部项目)、“长期股权投资”、“营业外支出”(外部项目)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举例如下:该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自建仓库,实际成本180000元,计税价格200000元,应交增值税为34000元。该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无偿捐赠给他人,实际成本80000元,计税价格100000元,应交增值税为17000元。上述业务账务处理如下:借:在建工程214000元;贷:库存商品180000元,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元。该业务属于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内部非应税项目基建工程,应视同销售。借:营业外支出97000元;贷:库存商品80000元,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元。该业务属于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外部无偿捐赠,也应视同销售。
综上所述,若企业购进货物用于内部,尚未流出企业,所有权尚未改变,仅改变用途或发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时,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若企业购进的货物用于外部,已流出本企业,所有权已改变,则应视同销售行为,作“销项税额”处理。而企业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无论是用于内部或外部,均应视同销售行为,作“销项税额”处理。需特别强调,本文中所谓的“内部”是指货物的所有权已转移,已流出本企业:“外部”是指货物的所有权尚未转移,尚未流出本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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