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怎样才算财产分割完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08 06:34:05 431 人看过

一、离婚了怎样才算财产分割完毕?

双方在对房屋、存款等财产的归属约定后,往往在结尾加上一句“财产已分割完毕”,该表述应当理解为系针对前述财产,双方已经不具有异议,而不能进行扩大解释理解。

争议发生后,吃亏一方明显处于不利地位。因为正常来讲,“财产已分割完毕”的约定只能解读为:办理“离婚手续”时,双方均已清楚、明白家庭共同财产的种类和数量,对分割比例也不持异议,“现在各自名下的财产比例和数量”虽有悬殊但却是双方自愿所致。因而一方离婚后以受对方欺骗为由,“要求反悔并重新分割财产”的,因无相关证据证明“欺骗”事实,法律上一般不予支持。

二、夫妻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在双方出现了感情问题是可以根据自身的意愿来办理离婚手续的,在离婚时为了更好的保障离婚双方的合法权益,国家也是规定了要在离婚时将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的,但是在日常处理离婚财产时也是会经常出现纠纷,那么这时双方也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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