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怎么处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3 12:10:12 284 人看过

一、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怎么处理?

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可能会被开除党籍,在党组织讨沦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或辩护。

十八大党章第一章第四条第六款规定,党员有权“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组织对犯错误的党员,按照情节轻重和党章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作出鉴定,是指党组织对党员表现作出的评价。对党员进行党纪处分或作鉴定时,允许党员本人申辩,同时也允许其他党员为他作证和辩护,这既是维护和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重要措施,也是确保对党员进行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重要措施。党组织对党员的申辩及其他党员为之作的证明和辩护,要认真听取,进一步核实,采纳其合理意见。对那些不予采纳的意见,要向本人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让受处分的党员心悦诚服。对党员实事求是的申辩、作证和辩护,不得进行追究。”

二、民主评议党员要坚持哪些原则?

民主评议党员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民主评议党员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是什么问题就是什么问题,既不降低党员标准,又不提过苛过高要求。既要坚持党员标准,严格要求,又不搞上纲上线,蓄意整人。二是坚持民主公开的原则。要发扬民主,尊重党员的民主权利,让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并认真听取党外群众的评议意见。对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意见要与本人见面,并允许其申辩。三是坚持平等的原则。党员在评议标准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老党员,还是新党员,无论是普通党员,还是党员领导干部,都要严格要求,一视同仁。谁不具备党员标准、不起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谁就是不合格党员;谁违反了党的纪律,谁就应当受到党的纪律处分。

我国对于党员的要求是比较高的,此类公民若是实施了违法行为之后,也是可以自行辩护的,若是有他人作证,并且其辩护时的表现已经说服了参与调查该党员的司法人员,此时是不会处罚该党员的,若是无故压制其进行辩护,那么审查人员可能会被开除党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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