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在对患者的护理未尽注意义务的,其对患者的死亡,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患者被医院收治后,双方即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抑郁症属于精神障碍类疾病,依据诊疗规范的要求,医方进行诊疗活动时,不但要进行药物治疗、心理辅导,还应做好风险告知、风险评估和安全检查,同时还应规范书写病历资料。抑郁症患者在医院自杀身亡,对医方的过错审查,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有无充分告知患者及其家属患者住院、陪护、护理风险、离院外出、离院责任等风险;有无准确评估患者自杀自伤风险;病情治疗过程中有无尽到安全检查义务等。
律师补充:
宾馆、商场、银行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公共场所安保义务的边界不宜无度扩张。在行为人主观追求死亡的情形下,无论其身处何种场所均极有可能发生伤亡后果,此时更应理性审视各方的过错程度,并以此为基础分配责任比例。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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