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进行核销,现行税法并没有规定需要经税务部门的审批,我们理解作为企业的一项利得,应在核销前按照单位的财务制度履行一定的手续.核销时,借记'应付账款',贷记'营业外收入',并附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以支持核销结论即可。
应付账款核销会计处理
首先,无法偿还的应付账款是企业的一项收入,应该确认为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其次,这种收入是没有对价的物的付出,即不是一种交易行为.因此,这种收入不属于任何一种流转税的应税收入,不需要计缴流转税及其附加税费.
由于上述两个原因,企业确认的无法偿还的应付账款,在核销时应该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企业确认的无法偿还的应付账款,在核销时应该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账款
贷:营业外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因此该营业外收入不得在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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