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有争议应该如何解决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1-23 08:30:04 421 人看过

一、监护人有争议应该如何解决问题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应向法院起诉请求指定监护人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职责

二、关于监护人列被告可以吗?

如果是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列被告可以,损害费用由监护人承担;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被监护人有财产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三、意定监护公证需要什么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3.被监护人属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证明;

4.意定监护协议。

在办理意定监护公证时,公证机构对于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是否充分会作出相应的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n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n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n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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