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6:59:22 85 人看过

经2005年3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2005年3月29日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严格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提高本市绿化的总体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绿线由城市规划、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现有绿地、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已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所涉及的绿化地域,予以划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举报投诉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

第七条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塘、湿地、山体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八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等各类绿地,并划定城市绿线。

第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划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限的具体坐标。

第十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十一条划定城市绿线的现有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并存档确定管理单位。

划定为城市绿线的规划用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建成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区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城市绿线内用地选址时,须征求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须有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并加盖绿色图章。

第十四条城市绿线内所有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侵占和损坏,不得改变其绿化用地性质,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

第十五条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新建违反绿化规划要求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任何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因特殊需要,在城市绿线的控制线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地上设施的,应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并在同类区域内落实补足绿地措施和经济补偿措施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予以纠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的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6日 06:0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经济补偿相关文章
  • 贵阳市南明河绿线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南明河沿岸的景观保护,严格控制沿河两岸建设,确保南明河水清、岸绿、景美,根据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年)、防洪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南明河绿线规划,在南明河绿线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南明河绿线是指南明河两岸绿化用地的控制保护线。第三条本规定确定南明河绿线保护范围,上游从花溪水库大坝起,下游至乌当大桥止,南明河两岸绿线保护宽度结合水源保护、景观要求及两岸建设情况现状,按四段进行规划控制;(一)花溪水库大坝至龙王庙段河岸两侧绿线保护范围,按河岸线二级堡坎各退50米控制,其中未建二级堡坎的河段两侧保护范围以河道中心线两侧各退70米控制。(二)龙王庙至五眼桥段河岸两侧绿线保护范围,按河岸线二级堡坎各退20米控制。(三)五眼桥至水口寺大桥段河岸两侧绿线保护范围,按河岸线二级堡坎不少于20米控制。(四)水口寺大桥至乌当大桥
    2023-04-22
    432人看过
  • 包头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失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促进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矿区、旗县参照执行。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四条市建设局是本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城市绿化工作,主管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市三区、郊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职权范围,负责城市绿化工作。第五条城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绿化水平;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
    2023-04-22
    340人看过
  • 太原市东西山绿化条例
    法律综合知识
    (2005年12月17日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3月31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加快东西山绿化建设,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东西山绿化范围内从事绿化建设、经营管理和保护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东西山绿化范围是指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省城东西山植树造林基地和环城林带规划的区域。东西山绿化范围内的森林、林木属公益林。第四条东西山绿化应当遵循政府领导、社会参与;分步推进、建管并重的原则。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东西山绿化总体规划,并将东西山绿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东西山公益林建设作为省城重点绿化工程,设立专项资金,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市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东西山绿化工作。市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绿化东西山管理
    2023-04-24
    298人看过
  •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1992年10月27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参与编制城市绿化规划;负责城市绿化的行业管理;组织或者指导城市绿化建设;查处城市绿化违法案件。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
    2023-04-24
    182人看过
  • 温州市架空管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架空管线设置管理,改善城市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城市道路、景观区域、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利用建筑物、线杆、树木等设施架设管线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架空管线包括:电力、有线电视、电信、网通、联通、铁通、移动、公安以及部队等单位和个人在空中架设的管线等。第三条架空管线的改造和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合理规划、逐步入地的原则。第四条市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作为我市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我市架空管线的管理工作。区、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架空管线设置的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线设置的规划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建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管线设置的建设管理工作。电力
    2023-05-01
    255人看过
  • 新修订《太原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解读
    新修订的《太原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将正式实施,新《条例》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做了明确的规定。如第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只有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才能以上述各种促销方式预售商品房,才能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让楼市告别虚假让百姓放心购房跌宕起伏的房地产市场极大地牵动着人们的心,噱头重重的楼盘促销花样,又让人们犹如雾里看花。为了让老百姓放心购房,让购房者得到更多实惠,让楼市告别虚假,让交易更加规范透明,今年5月1日,新修订的《太原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将正式实施。以前不少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没有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就大张旗鼓地开始以认购、预订、排号等方式销售商品房,使购房者的利益不同程度地受到了损害。新《条例》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做了明确的规定。如第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只有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才能以上述各种促销方式预售商品房,
    2023-06-05
    280人看过
  • 拉萨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已被修正]
    第一条城市绿化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的重要标志。为加强拉萨市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把拉萨市建设成为繁荣、富裕、文明、优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高原城市,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已颁布的有关法律、法令,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特制订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区和郊区。第二条绿化城市,人人有责。拉萨居民及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工厂和其他企事业单位,都有植树绿化和管护树木、绿地的义务。第三条城市绿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城市园林专业队伍的工作和开展全民义务植树,绿化活动,搞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为全市人民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第四条本市城区的绿化建设必须有计划地进行。各类绿地在施工前要做出设计,并按基本建设程序经过审查批准,绿化建设所需投资纳入基础建设计划。第五条本市城区绿化工作,在拉萨市人民政府和市绿化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实行专业队伍和广大群众相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级管理、分片、分项、分段包干负责的制度
    2023-06-10
    432人看过
  • 关于对贯彻落实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
    关于对贯彻落实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关于对贯彻落实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贯彻落实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关于对贯彻落实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办城函[2006]428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园林局,解放军总后勤部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按照建设部2006年工作安排,决定今年下半年对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现通知如下:一、监督检查的目的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精神,推进城市绿线管制制度全面贯彻与实施,从源头上防止侵占绿地和随意改变绿地性质的行为,切实保护城市绿化成果。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与实施情况。重点检查是否编制完成绿地系统规划,是否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严格实施。(二)制度情况。主要检查是否制定和实施了城市绿线管治制度。(三)绿
    2023-06-10
    284人看过
  • 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移交和收集第三章保管和利用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适应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埋设在地下(含水下)的给水、排水、燃气、通讯、电力、热力、交通设施、广播电视等光(电)缆和管(沟、隧)道。本条例所称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是指在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宇、图表、声像、电子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第四条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的档案事业,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有关管理工作,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具体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业务指导和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及提供利用等
    2023-06-10
    106人看过
  • 白山市市区城市垃圾管理办法
    经2003年4月27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5月10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区城市垃圾管理,为市民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根据《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吉林省城市建设施工现场环境管理办法》等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垃圾,具体包括生活垃圾、工业固体物垃圾和建筑垃圾。第四条市建设行政部门是市区城市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其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承担。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具体负责市区城市垃圾设施的建设、垃圾的收集清运、主次干路及保洁区域的垃圾清扫保洁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生活垃圾管理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公共场所和城市居民在工作学习、生产经营和生活中产生的垃圾
    2023-04-22
    64人看过
  • 南昌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修正案[失效]
    修正案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一)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二)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风景湖泊、风景林地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不按时归还的,除责令限期归还、恢复原状外,并可按每日每平方米10元至20元处以罚款;(三)擅自占用绿地、风景湖泊、风景林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按每日每平方米10元至20元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擅自在公共绿地摆摊设点的,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并可处以20元至5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责令停止侵害,并可对个人处以10元至5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元至1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五)擅自砍伐、移植、修剪树木的,责令
    2023-06-10
    63人看过
  • 大连市港口岸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本市港口岸线资源,促进港口的建设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港口岸线的规划、利用、管理及监督等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港口岸线是指已有港区、规划港区和其他用于港航设施建设的一定范围的水域与陆域(包括自然和人工的)。第四条大连市港口管理局是本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岸线的管理工作。有关区市县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港口岸线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计划、规划和国土、海洋与渔业、环保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与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港口岸线的规划、利用、保护等管理工作。第五条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统筹兼顾、合理开发和维护生态平衡的原则,会同计划、规划和国土、海洋与渔业、环保等部门共同编制港口岸线规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港
    2023-06-08
    111人看过
  •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费收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1992-4-4【实施日期】1992-4-1【发布单位】天津市政府【文号】批转市规划局、物价局、财政局拟订的《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2)2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规划局、物价局、财政局拟订的《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费收费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费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收费工作的管理,根据《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规划管理费。第三条城市规划管理费的收费标准,按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总额(土建部分)计算,无设计概算的按工程投资额计算。(一)建筑工程设计概算总额(投资额)收费费率‰备注20万元及其以下3管理费不足30元,按30元计
    2023-06-10
    149人看过
  • 太原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园林局关于太原市道路绿化管养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市园林局关于《太原市道路绿化管养体制改革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太原市城市道路绿化管养体制改革方案(市园林局二00四年二月二十八日)为巩固我市绿化成果,改进城市道路绿化管养水平,尽快实现创建生态园林城市目标,现制定城市道路绿化管养体制改革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和提高城市绿化管养水平为目标,从实际出发,运用市场手段,改革现行城市道路绿化队伍管理体制和道路绿化养护体制,建立统一开放、有序竞争的绿化养护市场。通过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行业管理,提高城市园林绿化资金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二、基本原则(一)事权下放原则。除长风大街、迎泽东大街、滨河东西路外,全市道路绿化的管养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负责。(二)管养分开原则。为了便于管理,明确权责,各区绿化养护设立管
    2023-06-10
    458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争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j的行为。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我国法律一般称作“经济补偿”。 我国劳动法、1994年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 更多>

    #经济补偿
    相关咨询
    • 萍乡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具体内容有什么?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9-05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损坏绿线内的树木、植被、绿化设施等,不得改变绿化用地性质,不得进行经营性活动。
    • 萍乡市城市管线工程管理办法规定如何?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9-11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线工程,各管线权属(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资料。
    • 印发《衡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五条有什么内容?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9-11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市城市总体规划》,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划定其绿线,规定绿地率等控制指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筑总平面方案,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上层次规划的要求,提出绿化配置原则、要求及控制指标,划定绿线,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 太原市性质管理办法第21条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9-10
      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应当由二名以上专业鉴定人员进行,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可以聘请专家或者邀请有关部门参加。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 鹰潭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9-18
      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绿化用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每平方米20元至100元的罚款。